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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谭国坚 4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控告人
姓名:谭国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7年4月月8日
身份证号码:440683197704083033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路11号楼402
联系电话:13809817233
被控告人
姓名:李韬
职务:审判长、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长(主审法官)
工作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被控告人在谭国坚涉嫌污染环境罪、诈骗罪一案(案号:(2019)粤0607刑初字第209号)审理过程中,故意采纳虚假证据、无合法有效证据认定控告人有罪、故意隐瞒他人犯罪事实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2. 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7刑初209号错误刑事判决依法改判控告人无罪;
3. 依法将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违纪违法线索,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从严追责;
4. 依法核查本案中被隐瞒的他人犯罪事实,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谭国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控告人作为该案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裁判全过程中,严重违背司法公正、违背法官职责,故意实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控告人明知是虚假证据,仍故意违法采纳,作为定罪核心依据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均系伪造、变造、来源不合法的虚假证据,该部分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且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控告人作为专业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已明确知晓上述证据系虚假、无效证据,却故意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违法对虚假证据予以采信、认定,且将该虚假证据作为判决控告人有罪的核心、唯一依据,完全无视案件客观事实,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
二、被控告人在全案无合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故意枉法判决控告人有罪
纵观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除去上述被控告人违法采纳的虚假证据外,全案无任何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控告人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污染环境罪、诈骗罪、犯罪行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完全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定罪标准。
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强行突破刑事审判证据规则,在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故意作出控告人有罪的错误裁判,导致无辜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
三、被控告人故意隐瞒、隐匿他人犯罪线索,徇私包庇犯罪人员
本案审理过程中,控告人已当庭、书面提交充分证据及线索,明确证实法官认为我犯污染环境罪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所有人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官员所有,我提交证据①(罗炳照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作发展工司签订新力加厂,土地、厂房、租赁合同)证据②(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城建国土水务局出具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和我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𠂆、权属所有人证明)以上书证和法定证据足可以证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和我污染环境案权属所有人是乐平镇政府官员所有。被控告人李韬利用职权将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权属所有人犯的罪嫁祸给我,至今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权属所有人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在事实证据面前被控告人依然,徇私枉法、包庇隐瞒、新力加𠂆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所有人犯罪事实,我绝对有理由怀疑办理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人员与新力加厂权属所有人存在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被控告人没有收取新力加厂权属所有人的钱财会帮助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权属所有人隐瞒犯罪吗?并且将新力加𠂆污染环境案权属所有人犯的罪嫁祸给我吗?我的诈骗罪、我在庭审中已经向检察官、法官、讲明了别人告我诈骗他们的钱财,无非就是想拿回被我骗了的钱财,我现在人就在法庭上,检察官、法官、你们只需要将诈骗案原告受害人找岀来,我就当庭认罪退脏了。检察官、法官、在没有任何理由下找不出我诈骗案原告受害人来,我需要为一个,没有原告,没有受害人,没有诈骗金额凭证,没有报警记录,诈骗案负责吗?办理我刑申案件三水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麦嘉潮,副院长梁文升、刑事庭庭长、三水法院信访部门人员,督察部门人员,存在玩忽职守、为我检举控告当事人隐瞒犯罪。该事实直接关系本案责任划分、罪与非罪的认定,且相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移交侦查机关立案查处。
但被控告人出于徇私、徇情、包庇他人的非法目的,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犯罪线索故意隐瞒、隐匿、不予核查,更未依法移送相关机关立案侦查,刻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将全部责任强加于控告人,故意加重控告人刑事责任,公然违背司法工作人员法定职责。
综上,被控告人身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本应秉公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实施采纳虚假证据、无证据枉法裁判、隐瞒包庇他人犯罪的行为,其行为完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严重违反法官职业操守,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法律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3.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司法公正,纠正冤错裁判,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现依法向贵机关提出控告,恳请贵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从严惩处,还控告人公道!
附件
1. 原审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 证明本案涉案证据系虚假证据的相关材料、说明各1份;
3. 控告人提交的、证明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及证据材料复印件1套;
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监察委员会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
控告人谭国坚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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