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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谭国坚 2026-7-19 09: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申诉书
15、申诉人谭国坚,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农民,出生日期:1977年4月8日,身份号码:440683197704083033,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九长岗村27号。
    申诉事由
申诉人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1993)三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佛中法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1993)三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佛中法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及(2026)粤06刑申15号,该判决书、裁定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存在明显错误,属于,公、检、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错判案件。
  事实理由
    一审二审及刑申法官认为我犯罪证据是没有经过双方庭审质证,二审和审监庭是没有开庭审理我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刑申法官认为我犯罪的证据是虚假证据同时办理该案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行为,办理该案人员认为我伙同何永添,李庆强到文峰旅社盗窃摩托车由我负责在外放风,李庆强与何永添推门入大厅内盗窃摩托车,首先①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知道旅社旅店大厅肯定有值班人员,旅社旅店大厅肯定有值班人员,旅社,旅店大厅肯定要有人接待住宿旅客和看管住客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认为我负责放风,我想问一下在整个案件下我谭国坚负责看什么?负责看谁?大厅里肯定有值班人员,而我却在旅社外面看风,我想知道我看谁?②我谭国坚从来没有去过文锋旅社。在这里,我要讲的是李庆强与何永添去盗窃别人摩托车的事情,我一点都不知道,那天晚上我只是在路上碰到了李庆强和何永添才和他们走到一起,我与何永添李庆强,沿着马路一直走到赤岗路的时候突然来了一台面包车,车上的人将我和李庆强和李永添3个人一起捉到了文峰派出所,我到了派出所后被当时抓我人渣公安人员反烤起来,然后对我拳打脚踢,用电棍电我,用书本放在我胸上,然后用铁锤打到书本上,当时我一口血就吐到地上,我吐了血之后,人渣公安就将我关在房间里到了第二天有一个来搞卫生的阿姨看见我满脸都肿了,看见地上还有血,那个阿姨忍不住骂了那些人渣公安,阿姨说:“人家还是个小孩,要不要打成这样?” 其实那一年我才13岁半,因为当时我爸爸为了上户口将我实际年龄报大了两岁半,(我的亲生父母和村里的人都可以证明我的实际年龄)后来那个阿姨真的很好人,还给我买了一盒饭给我吃,我出监后反问李庆强和何永添:有没有说我和你们一起去偷摩托车?李庆强和何永添均说他们有没有说过我和他们一起去偷摩托车,我谭国坚确确实实没有与,李庆强、何永添、一起去盗窃别人摩托车。所以这个冤案,公、检、法、人员至今也没有证明我犯罪证据,两审法官采纳的证据是没有经过双方庭审质证的。最后我要讲的就是我有罪没罪,我说了不算,公、检、法、监、所、的人说了也不算,应当由案件证据说了算,公,检,法,监,所,人员有我犯罪证据,我就是罪有应得,公,检,法,监,所,人员没有我犯罪证据,我就是被冤枉的,公、检、法、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人员就应当对办理我案件,公、检、法、监、所、人员以,滥用职权、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我所有的罪名或依法将我案件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和邀请媒体和人民群众旁听。最后希望办理我案件的法官用人的思维,去感受一下,去分析一下,一个在小学学校读五年级小学生站在法庭上被别人冤枉的恐惧,感受一下一个刚满13岁半的小学生(儿童)站在法庭上无助和绝望,感受一下刚刚过完六一儿童节的儿童就被你们冤枉,被你们送上法庭,被你们送进劳改场,最终被你们害到连小学都没读完,你们能感受到当时的我心中对你们的绝望,你们就知道怎么判这个冤案了。证据说明,证据①来搞卫生的阿姨可以证明我被刑讯逼供,证据②和我一起送去收容站李庆强、何永添、和我一起关押在收容站的人可以为我做证,因为当时送我去收容站的时候我满脸都被打肿了。证据③我的亲生父母和村里的人及卫生院接生部门,都可以证明我的实际年龄。证据④上九小学在校老师和学生可以证明我的实际年龄。公、检、法、人员一直没有核查,我提供的线索同时法官定我罪名成立的所谓的证据,是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虚假证据。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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