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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当事人反映,个别案子上级法院直接照抄下级法院原审判决内容。出现这个情况,不排除有个别法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申请书写不清楚,也容易导致这个情况。我亲耳听高院的法官说过,如果他看到再审申请书写的乱七八糟,就会把二审判决抄一遍然后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曾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上诉、再审、申诉以及申请检察监督时,照抄下级法院判决并不是案件改判的法定事由。我们还要对应指出原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违法的问题。事实认定分为“事实认定不清”和“事实认定错误”,前者是对应项案件事实的结果没有查清,比如法官对某个关键事实回避、掩饰、隐瞒导致审理结果错误,这是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后者是法官通过毫无依据的“推定”“酌定”就认定事实,比如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过马路反被讹,法官推定是你撞人,还反问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证据采信问题也分几类,比如定案关键证据没有质证,我方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法官拖延不查,法官采信对方提交伪造变造的证据。有的行政案件,法律规定本来应该行政机关举证,可法官以原告没有证据为借口判败诉,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旦证据出现问题,案件事实认定必然出现偏差,判决记过大概率不会公正。法律适用方面,常见的问题有法官适用未生效或者已废止的法律,比如2019年发生的借款,法官却按照2020年修改的借贷规则4倍LPR计算利息上限。还有的法官对法条进行过度解释,缩小或者扩大范围。还有的法律适用原件本身性质不符,比如经常有双方因情感纠纷,男方写了个借款借条安慰女生,这种情况下法官则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审理程序方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未经传唤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发言权、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比如三个法官合议审理案件,全程只有一个书记员问话,法官根本没出现,一看判决书落款才知道案件是三个法官合议审理)。之前办理过不少案件,判决书文书中未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新证据以及原审存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评价,只是简单复制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与裁判观点便作出维持或驳回处理,使得审判监督功能虚化、程序流于形式。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从上面四个方面切入,同时指出判决未对原审问题进行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二审与再审文书仅可在各方当事人对原审事实理由完全无争议、无新证据新理由的前提下简化援引原审说理,一旦当事人提出意见,上级法院必须围绕争议焦点独立开展审查并针对性释法说理,不能全盘照抄原审文书。如果你的案件打算申诉再审,又不知道申请书该怎么写,我愿意把你的判决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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