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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人 2026-7-11 06: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关于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肖俊法官违法违纪枉法裁判检举控告书

最高人民法院: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现针对鄱阳县人民法院(2025)赣1128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等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1、被上诉人未证明案涉信息已依法移交被上诉人鄱阳县人社局主张已将上诉人档案材料退回高家岭垦殖场,但仅提交单方制作的《退回证明》,未提供移交清单、接收回执等原始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但被上诉人未能证明移交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2、“档案篡改”不能成为拒绝公开的正当理由被上诉人辩称案涉信息因涉嫌档案篡改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未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正式法律文书;未证明案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形;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包括未篡改的原始档案(如1978年花名册),被上诉人未区分处理,一概不予公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区分处理”原则。3、一审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审批表》(证据五)直接证明被上诉人曾保存上诉人档案,但一审法院以“内容模糊”为由否定其关联性,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非例外应公开”的规定。二、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不符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改制申报材料(如参保名单、职工花名册),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上诉人仅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但未举证证明其未保存该信息,亦未说明信息去向,违反《条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2、未依法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被上诉人援引《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和第五项(非本机关公开),但两项理由互相矛盾:若信息因“档案篡改”不予公开,应说明其如何符合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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