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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知瑶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让人猝不及防的事,比如下面这个案例,顾客好端端来理发,中途突然两次表示“我好难受”,紧接着人就倒地,然后就离世了,家属转头把理发店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了。事情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5日,新疆奎屯市,顾客滕某走进一家美发屋理发,本来一切正常,中途滕某突然两次表示“我好难受”,话音刚落,人就直接仰面倒地。店员当时就慌了,但动作没乱,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又拨打110报警,还赶紧联系店主。  等救护车的工夫,店员给滕某掐人中做应急施救,店主赶到后,立刻就近联系诊所的医护人员到店,为滕某开展心肺复苏并送医抢救,可惜的是,滕某最终因为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人没了,家属万分悲痛,这事搁谁身上,第一反应可能都是,店里是不是得担点责?毕竟人是在你店里出的事。  滕某家属认为,美发屋有三宗罪:一是没等滕某适应室内外温差就给他洗头;二是店员未及时理会滕某的不适表述;三是采取掐人中施救方式属于错误施救,于是把美发屋告到奎屯市人民法院,索赔46万余元。法院是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倒地前状态平稳,突发晕厥倒地并不是美发屋设施缺陷、环境隐患或管理疏漏导致的,为顾客洗头是正常合规的服务项目,顾客自己也是自愿配合完成,美发屋对滕某自身的特殊体质和突发疾病风险,不具备预见能力。  其次,出事后店员和店主该打的电话打了,该做的急救做了,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掐人中施救,法院说得很实在,这确实不算专业规范的急救操作,但普通老百姓在紧急关头出于善意的应急处置,不构成侵权过错。一审判决,驳回滕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到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二审法院把道理讲得更透: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无限兜底,应当与行业特点、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滕某是自身潜在疾病突发离世,美发屋事前没法预见、也没法主动防范,店员在危急时刻主动救助,属于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施救方式虽有点瑕疵,但救助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第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有限义务,不是无限背锅、兜底责任,顾客自身特殊体质、潜在疾病引发的意外,不能让商家承担预判与防控责任,这不现实,也不公平。      第二,民法典“好人条款”初衷不能违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好人条款”,在设立初衷就是鼓励见义勇为,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普通人施救很难做到教科书级别,要是因为一点小瑕疵就追究责任,以后谁还敢伸手救人?  我们普通人遇到突发情况,该打120打120,该报警就报警,力所能及地帮一把,法律是站在善意这一边的,也給所有愿意在危急时刻搭把手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这判决,既讲法理,也讲人情,值得点个赞。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秦霞
审校: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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