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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虚假结案,是否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审判长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擅自签发裁判文书,是否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又该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在6个典型案例中,4个聚焦追究司法责任,涵盖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2个是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聚焦保护被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法官的合法权益。
底线面前,责任必究
审判工作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在审限内办结案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是每一名司法人员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然而,个别司法人员心存侥幸、拖延敷衍,甚至以虚假方式规避监督。一起基层法官因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而被严肃追责的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17年至2024年期间,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拖延办案,导致部分案件未能在规定审限内办结。面对超期压力,刘某并未及时纠正、依规办理,反而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以虚假方式报结案件24件,试图规避审限超期问题。此外,刘某还存在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问题,其承办的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
拖延办案、虚假结案、延迟送达,都触碰了履行审判职责的红线。经查,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5年,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这一处理结果,是对刘某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另外三起涉及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的追责案例,相关司法人员均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1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审理民事案件,在审委会作出与其意见不同的决定后,作为审判长,未向合议庭通报审委会意见,擅自作出不一致的判决结果,自行签发文书,该案后续被发回重审,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其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2023年,刘某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原主任宋某与评估公司代理人不正当交往,2015年接受请托,违规单人操作选定该评估机构。面对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的异议,宋某不予审查,造成标的物低价拍卖,被执行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5年宋某被开除党籍、调整退休待遇,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执行案款86.3万元,违规使用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办案系统账号密码转移案款掩盖问题。苗某、李某对账号保管不善、审核履职缺位,酿成严重后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涉案书记员因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刚性,宽严有度
追究司法责任,既要有鲜明的态度,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科学规范精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职行为终身负责,无论在职,还是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均在追责范围之内。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追责?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介绍,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
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廖向阳介绍,《条例》第九条,同样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因重大过失导致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律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除以上规定之外,《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办理执行案件中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追究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形。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原则。廖向阳介绍,违反审判职责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违反审判职责但情节轻微且具有从宽情形的,免予追责;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虽然存在办案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责;依法履职的,不得追责。
保护之下,更有底气
追责,是为了促推审判权行使更加公正;保护,则是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更有底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两起案例聚焦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2023年12月,当事人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此后,陈某、李某虚构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向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并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相关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审查,无证据表明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起案例中,当事人曹某因不服判决,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相关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承办法官郑某,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与司法公信力。经多次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曹某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事后仍未停止。该法院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曹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两起案例,一追刑责、一作行政处罚,一同划清了正当监督与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法律边界,既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撑腰鼓劲,也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而更坚实的支撑,来自制度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介绍,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围绕让法官依法履职更有支撑、更有保障、更有底气,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构建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制度体系。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系统规范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工作机制。叶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制定实施办法,对法官依法履职保护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同时,积极推动将法官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写入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同步研究起草完善法官遭受不实举报澄清正名机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的督促指导,着力推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实质化开展。
202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对依法履职、受到诬告陷害和不当侵害的司法人员,人民法院同样坚决予以保护。该追责追责、该保护保护,既亮追责利剑,亦铸履职盾牌——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传递出的清晰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指出,人民法院将以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契机,坚持越往后越严的鲜明导向,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进一步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有力保障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发现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我们将严肃认真调查处理,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绝不护短。”孙镇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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