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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两个同样(或者叫“相似”“类似”......)的案件,“品尝”一下;

2006年,广州一个叫许霆的年轻人去ATM取钱。插卡,输密码,取1000。

钱出来了,他看了一眼余额,发现——账户里只扣了1块。

许霆愣了,他又试了一次,1000,扣1块。

他反复操作,一共取了171笔,合计17.5万,他拿钱跑了,后来被抓了。

2007年,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你以为就这样结束了?故事还没完。

许霆案一审宣判后,舆论炸了,媒体一报道,全网都在问同一个问题

——“ATM出了故障,他取了17万,就判无期?抢劫银行都没这么重吧?”......。

几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和最高院,认为许霆案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

2008年,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发回重审。

同年,广州中院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并退赔。

同样的犯罪事实,同样的法律条文,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不是同一批法官。

好,现在把时间线拉回到2001年:

云南有个叫何鹏的大学生,也是ATM出故障,取了42.9万,被判了无期徒刑。

你看两起案件似曾相似吧?看起来“挺一致”的吧?......,但何鹏案是“真”无期。

2002年被判无期徒刑后,2003年云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没能等到那个“改判五年”的机会——你想总该“尘埃落定”了吧?(后续会说到)。

以上两个案子,同样的ATM故障,同样的取款行为,一个人判了无期,一个人改判了五年。

为什么?因为一审法官“不得不”判无期。

当时刑法写得清清楚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许霆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官只能判无期。

但重审法官找到了一个“出口”——刑法第63条第2款,关于“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

他认为许霆案属于“特殊情况”,应当减轻处罚,然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最终五年。

(但《刑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况”均未作明确的规定,

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理解)

你想同一条法律,同一个事实,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出口”,却判出了不同的人生?

你想知道的核心,为什么同样的案子,不同法官判出来的结果不一样?

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法律没说“ATM故障算不算金融机构?”,没说“取款人和盗窃犯是不是一回事?”,

没说“特殊情况怎么处理?”......;这些问题都留给法官判断了。

许霆案的法官,一审觉得“只能判无期”,重审觉得“可以适用酌定减轻”。

同一条法律,两种理解,两种结果。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法适用中非常明显,

许霆案一审法官判无期,在法理上“没有不妥之处”。

重审法官改判五年,同样有“特殊情况”的考量;两种判决都合法,但结果却天差地别。

说人话就是:法律给了法官太大空间,同时又把他的出路堵得太死。

许霆案的一审法官明知判无期“太重”,但受法律条文约束,找不到出口。

重审法官找到了“酌定减轻”这个出口,所以改判了五年。

你关心的何鹏案比许霆案早发生五年,可惜没能像许霆案一样获得改判,为什么?

因为许霆案发生时,正值全社会对“ATM取款判无期”的质疑达到顶峰,

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律师联名上书、舆论的推动,让重审法官有了勇气去找那个“出口”。

而何鹏案发生时,没有这种舆论压力......;

你回味这种“憋屈感”——不是因为法律不同,是因为当时“有没有人帮你说话?”......。

【后续】许霆案的发生,给何鹏案改判带来了一线转机。

2009年,云南高院再审该案件,何鹏刑期由无期减成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

果你遇到类似案件,你希望遇到许霆案的一审法官还是重审法官?

你觉得法律应该给法官多大空间,还是应该把判决“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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