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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在法院系统内部迟迟不能纠正,申请检察院监督以后,认定判决确实有错,检察院也提出了检察建议,可法院就是不采纳。实际上,大部分法院不愿意承认自己判错了,对检察建议根本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上属于“柔性”监督,法院收到建议后,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能决定不予再审,也可能再审后维持原判。民事行政检察权更多是一种程序启动权,尤其是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启动程序的效力。检察建议被拒,是制度设计之内可能出现的结果,不是异常。但这并不是说检察建议没有采纳,案件就到此终结了。最高检在《强化检察监督必须守牢“四大检察”这个基本盘》这篇文章提到,针对检察建议被驳回的情况可以启动“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上述规定就是“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的法定依据,主要是针对法院一错再错的情况,即法院对检察建议逾期不处理不回复;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抗诉后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这个机制盯的就是“已经监督但还没解决的问题”。它不是对同一件事的简单重复,而是把初次监督未能消化的错误,导入更高层级或更刚性的监督方式。 最高检此前发布的两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机制已经有了实际运作方式。贵阳观山湖区检察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区检察院随即提请贵阳市检察院抗诉,在两级检察院接续监督下,案件最终得到纠正。辽宁某执行监督案则呈现了另一种形态: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被采纳,市检察院再次制发检察建议仍不被采纳,省检察院继续制发检察建议,最终被省高级法院采纳。监督链条可以延续,层级可以逐级抬升,次数不限于一次。初次监督失败后,要把判决书、庭审笔录、再审申请及驳回裁定、检察建议及法院回复等关键材料,按时间线和问题线再梳理一遍,哪个错误在哪个环节被回避了,什么问题至今未被实质审查,都是下一步要求跟进监督的依据。具体可以从三个方向推进:第一,核心错误上一轮真的被审查了吗?如果检察建议指出了判决中的某一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而法院的回复只是笼统地说“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没有针对该具体问题作出实质回应,这就是可以指出的“处理结果错误”或“未实质审查”的线索。庭审笔录与判决认定不符、关键证据的采信未经说理、程序违法点未被触及,都应当与检察建议的对应段落并列呈现。第二,未解决的问题依法应当由谁继续处理?如果同级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已被法院拒绝,继续处理的主体就应当上移至上一级检察院。材料整理的方向也随之变化:不再是向原检察院“重新说明冤情”,而是要说明“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未能产生效果,需要上级院以抗诉等更刚性的方式接续监督”。第三,前一步的材料如何成为下一步的依据?法院的书面回复不是一张废纸,而是跟进监督的法定触发材料。如果回复逾期,指向第124条第二项;如果回复中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作了错误处理或避而不答,指向第三项。把这些节点在时间线上标出来,附上对应的法律条文,跟进监督的必要性就不需要靠情绪来论证,靠材料本身就能呈现。如果你有错案不能纠正,我愿意把你的判决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跟进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区东环街F幢XX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联系电话:138XXXX6635其他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原告被告第三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号一审判决,不服 中级人民法院 号二审判决(已生效),因而提起监督抗诉申请。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对[原审法院](××××)××民×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及[原监督机关]×检民监〔××××〕×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启动跟进监督,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一、原监督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的[案由]纠纷,不服[原审法院](××××)××民×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原监督机关]申请监督。[原监督机关]经审查,于[日期]作出×检民监〔××××〕×号再审检察建议,指出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逐项列明检察建议所指向的具体错误,与后文“对应表”保持一致]。[日期],[原审法院]作出《关于检察建议的回复函》(或再审裁定),对上述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为:[概括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予采纳/再审后维持/逾期未回复/部分采纳但未解决核心问题]。二、本案符合《监督规则》第124条规定的跟进监督情形(根据个案选择填写,可多选)(如系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法院的回复未对检察建议所指出的核心问题作出实质回应。具体而言:检察建议第[×]项指出[具体问题,例如“原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而法院回复中仅以“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概括驳回,未针对该具体问题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属于《监督规则》第124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情形。(如系逾期未回复)[原审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监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至[日期]已逾期[×]日,属于第124条第二项情形。(如系抗诉后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上级检察院]于[日期]就本案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民再×号民事判决,在[具体问题]上仍存在明显错误,属于第124条第一项情形。三、核心错误至今未被实质审查跟进监督的必要性,不在于重复初次监督已经提出的主张,而在于指出初次监督未能消化的错误仍在持续影响裁判结果。本案中,[用一段话概括:检察建议指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法院的回应在哪个环节回避或错误处理了该问题;该问题以何种形式至今未被审查]。此致[文书接收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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