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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明 2026-10-18 13:2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很多朋友申请再审,只盯着诉讼法再审事由前几条规定。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也藏着错案再审改判的法定情形。该条规定,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近些年法治建设越来越健全,法官明目张违法判决的情况越来越少,即使发现的一些枉法裁判案,也都是通过利用程序漏洞、绕过法律规则等操作,掩饰的很深。你从判决书表面很难发现问题,必须深挖背后的蛛丝马迹。《条例》第四十三条用对了地方,能让你的案件获得重审机会。这个规则不是孤立的,而是和诉讼法再审规则相互呼应。《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3项、《行政诉讼法》91条第8项、《刑事诉讼法》253条第5项均有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应当再审。写再审申请书的时候“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点明本案符合案件重审的法定情形,同时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纪律后果提示”写进去。比如可以这样表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在某某事实认定上明显背离在案证据,适用法律亦与相关司法解释及类案裁判尺度相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审判人员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将面临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对原审在案证据重新逐项核查,并依法依纪处理。这样写不是威胁,而是把承办人从流水线审查的状态切换成重点审查模式,即便最终不构成第十三项,他也得对你指出的事实偏差和法律适用点逐条回应,不能再拿“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句话打发。当然,第四十三条不能滥用。它对应的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不是咱败了法官就是枉法。值得点出第四十三条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注意写好再审申请书一定要讲事实、摆证据、说法律,别情绪宣泄、人身攻击,别写成控告信,你要证明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故意的,这事要是真被监察盯上,案件再审就多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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