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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那么,以“原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再审的情形有哪些?该事由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该证据被原审裁判实际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原审没有依法组织质证,且不属于当事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形。实践中不是只要证据没有经过开庭,就能够启动再审,周军律师结合实务为您梳理可申请再审的典型情形。一、可据此申请再审的典型情形1、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关键证据,未组织质证直接采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直接用来认定本金、责任划分、损失金额等核心事实,但没有当庭出示,未交由当事人发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意见,判决书直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2、对方庭后提交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庭审结束后,一方提交对案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法庭不再开庭,也不组织证据交换、不送达对方听取质证意见,裁判文书直接采信该份证据认定基本事实。3、二审书面审理,新提交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直接改判二审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模式,一方提交足以改变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法院没有组织询问、未交由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直接采信该证据改判一审事实。4、缺席审理案件,定案核心证据未出示、未质证被告缺席庭审,卷宗没有记录关键证据的出示、核对、质证过程,法院直接以原告提交的借条、结算单、评估报告等核心证据作出判决。5、鉴定、评估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未组织质证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直接决定工程造价、损失、价款等核心事实,法庭没有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未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材料、鉴定方法、结论的质证意见,直接引用鉴定结果作出裁判。6、证据交换以外,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未再组织质证部分证据没有在庭审出示,也未开展质证,但判决书直接以此认定基本事实。注意:仅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才可以不经庭审再次质证直接使用。二、不能以“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再审的情形(实务高频误区)1.仅为次要、辅助证据未经质证。仅证明背景、细枝末节的辅助材料,不决定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即便没有质证,不构成本项再审事由。2.法庭已经出示证据,当事人拒绝、放弃发表质证意见。法院已经组织质证,当事人拒答、放弃质证,属于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不能再以此申请再审。3.证据未质证,但判决书并未采信该证据定案。证据虽未质证,但裁判没有依靠该证据认定事实,该程序瑕疵不影响裁判基础,不适用本再审事由。4.证据经过质证,只是法院不予采信我方观点。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法院不采纳我方质证意见,属于实体证据采信问题,不是“未经质证”。5.逾期提交证据被法院不予采纳,不再组织质证。当事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不组织质证,不属于程序违法。周军律师提醒,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不能笼统写“部分证据未经质证”,必须写明证据名称、卷宗页码、判决书第几页采信该证据,结合庭审笔录证明未开展质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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