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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基层朋友还有信访群众,经常会问到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信访部门漠视人民群众诉求?
不少人以为,只要诉求最后没有达到自己预期,就可以认定是漠视。其实并不是这样。认定这件事有明确的法定标尺,不能单凭主观感受下结论,要看有没有法定职责没有落实,有没有消极应付、不作为的客观事实。
先说明一点,《信访工作条例》里面,没有直接出现“漠视人民群众诉求”这几个字,这个说法更多是纪检监督、督查工作里的定性表述,对应的法定表述是推诿、敷衍、拖延、消极应付、不作为、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认定是不是漠视,核心判断逻辑是:有没有法定职责、有没有能力履职、却故意不做,并且带来相应后果。诉求本身能不能解决,和工作人员有没有漠视,是两码事。
我们先说说可以认定漠视诉求的具体事实,都是实务督查、纪检核查中经常核查的情形。
第一类,收到群众信访材料,该登记却不登记,收到之后直接压件、隐匿材料。
群众上门走访、邮寄信件、网上提交信访事项,按照规定信访部门必须登记建档。如果明明收到了,不录入信访系统,不做登记,直接把材料搁置、丢在一边,不进入流转程序,群众多次询问,一直谎称没有收到。这就是最基础的不作为,属于漠视诉求。
第二类,该告知不告知,程序上故意“无声处理”。
按条例要求,收到信访事项之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群众是否受理、转送到哪个单位、后续流程是什么。工作人员收下材料之后,既不出具受理告知,也不转送交办,群众反复打电话、上门询问,一直含糊应付,不给任何书面或者线上答复,无限期拖着不流转。群众连案子分到哪里都不清楚,诉求长期石沉大海,这也是典型的敷衍漠视。
第三类,属于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却一味往外推,推诿扯皮。
群众反映的事项,属于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职责,工作人员不按流程处置,直接口头告知“不归我们管,你自己去找别的部门”,不做登记、不履行转送程序,也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正确渠道。简单一句话打发来访人,让群众来回跑,多次反映始终没有启动任何处置流程,就是消极应付。
第四类,需要督办的案件,不履行督办职责,明知有权处理单位久拖不办,放任不管。
信访部门有一项核心职能,对交办出去的信访案件跟踪、督办。已经交办出去的事项,下级单位长期不办理、不答复,信访部门明明掌握这个情况,却不去督促、不去发督办函,不向上级报告,任由案件长期悬置,群众反复反馈情况,依旧不采取任何督办措施,放任矛盾持续发酵。
第五类,对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刻意拒接、拒谈。
群众依法上门反映诉求,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拒绝接待,不听取陈述,简单粗暴驱赶来访人;接访过程言语生硬、训斥群众,不愿完整听取诉求,不等群众把情况说完就直接结束接谈,不记录群众反映的核心问题。
第六类,重大紧急信访线索隐瞒不报,不及时处置。
遇到可能引发风险的紧急信访事项、群体性诉求,信访部门接到线索之后,隐瞒、缓报,没有及时上报,也没有第一时间采取稳控、分流处置措施,最后造成矛盾升级,引发重复访、越级访,甚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但是,这里必须划一条很关键的边界,不能随便认定漠视诉求的情形。很多人容易在这里混淆。
如果群众诉求本身不符合政策、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人员按程序登记、受理、转交,按时出具答复,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只是最终结论没有满足群众期待,这种情况,不能认定漠视。
信访部门只是流转、督办平台,不是所有问题的最终裁决机关,不能要求信访部门必须满足群众诉求。
还有一种情况,案件已经依法交办给有权处理单位,信访部门完成登记、转送、正常督办,但是问题受客观条件、政策限制无法解决。信访部门走完全部法定流程,持续跟进、做好解释疏导,这种也不属于漠视。
接下来,聊聊认定的核心标准,实务核查的时候,一般从四个维度综合判定,不是单看一件小事就定性。
一是职责标准:核查这件事是不是信访部门法定职责。
只有属于信访部门该干的工作,不履行,才有可能定性。超出信访部门职能边界的事项,不能强加责任。
二是客观事实标准:要有完整证据支撑。
信访纸质材料、系统登记记录、接待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群众提交的凭证、督办文书,这些材料要能够证明工作人员没有开展工作。不能只凭群众口头陈述就认定漠视。
三是主观状态标准:看是客观条件限制没法办,还是主观上不想办、不愿办。
人手不足、客观政策障碍、跨部门复杂难题,属于客观限制;有条件办理,但是故意拖延、不想管、不愿管,才是消极漠视。
四是后果标准:看有没有带来不良后果。
比如导致群众反复越级走访、矛盾激化、舆情风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轻微瑕疵,及时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先责令整改,不直接追责定性。
认定的渠道也说清楚。如果群众认为信访部门存在漠视诉求、不作为问题,可以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信访部门提交线索,提交的时候尽量附上证据材料。
核查单位会调取案卷、接待记录、信访系统台账,逐项核对程序有没有落实,区分是程序瑕疵,还是不作为、漠视诉求。
最后想说,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既要规范信访部门履职,保护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同时也要客观分清权责边界。
信访部门的职责,是畅通渠道、登记转办、跟踪督办,推动有权单位依法处置。把该走的流程走完、该尽的责任到位,耐心倾听群众心声,就是守住为民解难的底线。
反过来,群众也需要明白,不是所有诉求都能够如愿解决,理性看待办理结果,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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