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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 2025年我向省市区检察院及中央第九巡视组、市民热线等渠道分别投诉或举报:一是当事人的虚假诉讼问题;二是法官违法问题:书记员胡心慧冒充审判员王雪涛主持庭审,法官王雪涛未到庭却在笔录上签名等滥用职权问题,材料也写明了“且程序严重违法”,指出法官有选择性的择其证据、诱导调解均系枉法裁判的错误行为;三是提到魏平法官再审驳回裁定错误问题等,当时书面材料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几个字眼;(注:2026年之后材料才统一改为严重程序违法、伪造诉讼文书等问题,之前的材料可能对其问题属性归纳不够精准)
· 江岸区检察院电话告知:控告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应向纪委监委反映;
· 但我举报的实质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是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不是法官个人违纪行为。
到底应属于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还是对法官违纪行为的纪律审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规则》第100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我的疑问:
检察院将“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与“法官违纪行为”混为一谈,以“应向纪委监委反映”为由不予受理,是否符合《监督规则》第19条的规定?
我找了武汉监委,他们回复是法官的裁判方面问题过于专业,他们也不懂裁判对错,除非有受贿证据线索的才可受理。那么就出现了,法官有违法行为,检察院与监委两边推皮球的局面。
二家机构相互推诿,即使中央巡视组批转下来的信访件,给当事人一个敷衍的答复即办结了,对上有交代,装出一幅释法明理的负责任的假象,欺上瞒下之风何时能止步?
我个人认为:
一、两套监督体系的法定分工
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事监督”,针对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错误或实体性错误进行纠正,以“纠错式监督”为主。而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人监督”,即在司法人员出现职务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时对其立案调查并予以相应处置,以“追责式监督”为主。
二、我举报的事由实质上属于哪一类?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传票写的是审判员王雪涛,法庭上只有书记员胡心慧一人主持,另带一个女性工作作记录。胡心慧主持全部庭审环节——这是典型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属于《监督规则》第100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检察机关审判程序监督的法定范围。
这不是“法官是否受贿”“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问题,而是“这个庭是怎么开的”的问题。
三、监委为何不受理?
监委管“人”,不管“案子”。管的是:法官个人有没有收好处、徇私舞弊等公职违纪违法行为。不管的是:不会直接改判决书,不能代替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我举报的“审判组织不合法”,在监委看来是“裁判对错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受贿线索,否则监委不受理是符合其职责定位的。
四、推诿的本质
检察院说“应向纪委监委反映”,监委说“除非有受贿证据”,两边推的实质是:没有任何一家在审查“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但根据《监督规则》第19条,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法定的监督职责,且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检察机关将“审判程序违法”推给监委,实质是混淆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法定分工。详细案情参见另文:武汉一庭长被指涉嫌伪造诉讼文书、严重程序违法:我愿以法律责任担保,请求公开三段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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