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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帖文,一个"孤证",判了六年 ...
卢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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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帖文,一个"孤证",判了六年
卢秋莹
2026-9-28 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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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张志强,曾是湖南新化县信访局工会主席,正科级干部,在基层干了二十多年,拿过先进,当过代表,帮人鸣冤成功过,收到过锦旗。
1后来他成了"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了六年。这一切,只因为他写文章。49项敲诈勒索给他罗列了18项指控在这18项里——11项,完全是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硬算到他头上。6项,是仅凭单一口供、孤证定案。1项,是他已经上交纪委的钱,被硬定为犯罪。比如第7项:某县财政局有人单独送了1万块给段某文。跟他有什么关系?没关系。第24项、第34项:曾某跃、杨某单独送了4000块给段某文。跟他有什么关系?还是没关系。
段某文自己在法庭上说了:这些事都是我一个人干的,张忐强根本不知道。法院怎么判的?——共同犯罪,张志强也跑不掉,理由是信息共享,段某又的文章来源于张志强!一个人收钱,另一个人定罪。 这逻辑,比"我要去杀人"就判杀人罪还离谱。退一万步说,就算真有共谋,中途停了、没后果,按刑法第24条也是犯罪中止,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他连预谋都没有,连行为都没有,连钱都没见过。两个"听说",就能定一个人的罪?第8项指控:全案就三份证据。第一份:他写了一篇文章,没删。第二份:邹某说求删帖送了2000块红包。第三份:刘某说"听说送了红包"。就这三份。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一个说"我送了",一个说"我听说了",就定了罪。
第41项更荒唐,证言几乎一模一样,只是多加了七条"帖文内容不实"的说法——证据完全与本案无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可本案连被告人供述都没有——他零口供。
不是他不申辩事实,是从来没人问过他。公安没问,检察没问,法院也没问。有法官说了一句话:"反正你不认账,没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审问。"
对每一笔指控都应当讯问、听取申辩,这是法定程序,不是"浪费资源"。案发前主动上交纪委的钱,被法院藏起来了
第44项,说他敲诈了2000块。事实是什么?他主动退款,对方不收。他明确告知:你不收,我上交纪委。然后他真的交到了纪委廉政账户。
聊天记录有,退款记录有,存款凭证有。
这是案发前主动上交,不是案发后被迫退赃。但原审法院把这个上交凭证藏了起来——不质证,不说明,不采信。直接把"主动上交"歪曲成"敲诈勒索"。他多次申诉提交这些证据,至今没有答复。
不能拿"18项"这个数字,掩盖每一项都没证据
原审的逻辑是:有18项犯罪事实,所以犯罪成立。但一个证据不足的事实,加另一个证据不足的事实,加起来还是证据不足。不是数量多了,就变成"证据确实充分"。拿"18项"这个数字概念,掩盖每一项具体事实都站不住脚的真相——这不是依法裁判,是有罪推定。
办案的人,一个接一个落马了
专案组组长,查了。常务副组长,查了。县公安局政委,查了。市公安局长,查了。一审审判长,判了三年。主导构陷的市委书记,判了十三年。原市长杨懿文,被查了!这不是巧合。这是一条完整的"污染链"。从侦查到审判,每一个环节的关键人物,最后都因违纪违法倒下了。他们办的案子,能干净吗?扫黑除恶,扫的是黑恶,不是百姓。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是敲诈勒索的罪名。两个"听说"不能定一个人的罪,18项拼凑不能代替逐项证据。这个案子,该重新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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