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控告书
控告人:方伟,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身份证号:36213219780711****。
被控告人:
1. 朱建干,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本案侦查阶段主办人员,现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 刘凌元,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副检察长,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主办检察官。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在办理本人被控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存在严重违法办案行为。
一、侦查阶段违法行为。
朱建干严重违法办案
(一)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
2024年1月29日,朱建干仅持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通知书》,未依法出示《拘传证》《传唤证》等法律文书,即对控告人使用戒具,滥用强制措施将控告人从工作单位所在地跨县押解至邻县检察院,直至同月31日出示《拘留证》,致控告人被连续限制人身自由约50小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拘传须在12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事后朱建干等人出具《情况说明》,将非法拘传时间篡改为1月30日,故意掩盖违法事实。
(二)讯问过程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朱建干在领导、指挥讯问过程中,不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刻意规避监督,程序严重违法。
(三)变相体罚
2024年1月30日晚,朱建干指挥办案人员将控告申诉人长时间固定于讯问椅,采取“车轮战”式讯问,剥夺睡眠,构成变相体罚,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
(四)隐匿重要关键证据
朱建干在侦查阶段调取了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书证——执行卷宗副卷(含4宗案件全体合议成员签名的原始合议笔录),并向证人部分出示核实。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故意隐匿执行卷宗副卷材料,未随案移送任何一份合议笔录,导致审判阶段证据缺失,涉嫌意图使无罪者受追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违法行为
刘凌元玩忽职守不作为
(一)对辩护人书面意见及排非申请未依法审查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明确指控侦查行为违法、证据收集非法。刘凌元作为审查起诉检察官不依法审查,不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未依法处理
控告人(时被羁押)及其亲属依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均不依法启动审查程序,亦不书面答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二条。
三、对控告权的持续侵害
自2024年3月起,控告人多次通过书面、口头方式向办案机关、驻监所检察官控告朱建干等人的违法行为,并形成控告笔录。时至今日,相关检察机关未作出任何实质调查处理意见。
控告人作为司法系统同行,深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生命线。朱建干等人违法办案、隐匿证据、规避监督、压制控告,其行为并非工作瑕疵,而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系统性违反,已严重背离检察官职业伦理。
请检察机关依法对朱建干、刘凌元立案调查,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书面答复控告人,告知处理结果。
控告人:方伟
附注:
本控告书所述事实,均有侦查卷宗、情况说明、讯问笔录、辩护意见、控告笔录等材料可供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