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

主题

31

回帖

1255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55
三水谭国坚 2026-9-18 21:4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IMG_1687.jpeg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但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实质性化解矛盾,而是盯着结案数、考核指标,把案子办结了事儿。不管结果公不公平,当事人满不满意,甚至更气人的说一句“不服上诉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并专门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最高院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个别法官满足于“依法走完程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故意抬高立案门槛,以案由错误、签字潦草、推诿管辖等借口不给登记立案。有的假借调解之名迟迟不判,甚至蒙骗当事人接受不利调解协议,再想维权时说你调解签字不能反悔了。还有的诉讼案件与刑事立案互相推诿,法院说刑事案件找公安,公安又让你去法院起诉,始终在程序中拖延空转。法官的任务完成了,但咱们的诉求没解决,倒是花了不少诉讼费。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几类措施。1.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不得以案由主张不一致、缺少法定代表人签章、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材料等程序性理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登记立案。立案诉服部门应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禁止推诿受理反诉与变更请求。针对实践中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请求,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在本案中一并受理。此举旨在避免当事人被迫反复起诉,从源头上减少“一案结、多案生”现象,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3.规范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原告针对同一或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关联行政行为分别起诉,符合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减少群众讼累。4.明确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指导意见》规定,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撤诉,或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和解未实际履行,或因行政机关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而撤诉的,均属于撤诉后再行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这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避免行政争议因程序限制而无法实质解决。5.打破民行诉讼壁垒。《指导意见》要求,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案件基础的,法院必须释明指导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转为行政案件审理,反之亦然。转换后无管辖权的应依法移送,受移送法院有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决定,避免因职能分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6.强化行政裁判“判到位”。《指导意见》要求履行判决尽可能具体明确,对重作标准、履行期限予以指引;行政赔偿案件能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一并处理;变更判决应尽可能直接作出。执行方面,要求做好风险告知、推进保全、强化裁判文书可执行性、督促调解自动履行,并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 遇到类似问题,当事人要将原审立案推诿、人为拆案、裁判“判不到位”等程序空转情形,对照法定再审事由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再审。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民事案件2年之内、行政案件6个月内,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证明原审未实质化解争议的法定监督情形,以启动纠错程序。
道具 举报 回复
主题回复
倒序浏览

95查看1回复

137

主题

11

回帖

527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527
卢秋莹 2026-9-18 23:46:39 来自手机
千万不要相信都是骗人的
举报 回复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1-2026 广东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