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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芮溪 2026-9-15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控 告 书

控告人:方伟,男,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身份证号码36213219780711****,联系电话:133****6979。

被控告人:李雯,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本案二审出庭检察员。

审判案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7刑终76号

控告事项:

李雯作为本案二审出庭检察员,依法承担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客观公正履职的法定职责。李雯存在多项严重违法,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行为:

1.明知一审判决已认定缺失滥用职权罪“明知”主观构成要件,仍坚持原有罪指控强行追诉;

2.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阶段非法拘传、变相体罚、隐匿原始笔录关键无罪证据、自侦案件讯问无全程录音录像等严重程序违法不予监督纠正;

3.新增设起诉书未列明的定罪理由、故意错套司法解释,片面追求有罪裁判,破坏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明知一审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缺失,仍强行推进追诉,行为符合滥用职权评价标准。

一审判决书第26页已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方伟明知待执行案件可能系虚假诉讼的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系故意犯罪,“明知危害可能发生”是必备主观前提,该认定直接否定全部指控逻辑,依法应当得出无罪结论。

李雯完整阅卷、参加二审庭审,对该关键事实完全明知,却沿用一审法院自创且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概括的放任故意”概念持续坚持有罪指控。公诉机关此前用以指控我的滥用职权定罪标准,可完全反向适用于李雯。其明知追诉无事实法律基础,仍滥用出庭公诉职权强行维系错误追诉,主观过错突出。

二、明知原始合议无罪书证被侦查机关隐匿灭失,庭审中刻意回避,采纳利害关系人矛盾证言支撑刑事指控

四起执行案件存在全体合议庭成员亲笔签署的原始合议笔录,是直接证实我合规履职的关键无罪书证,侦查机关调取合议笔录后拒不随案移送,造成部分原始合议笔录永久性缺失,属于隐匿无罪证据的重大程序违法。

本人已提供刑事侦查卷宗具体页码证明合议笔录缺失完整线索,但李雯庭审全程对此闭口不提,既不申请法院调取补正,又舍弃书证证明力优于利害关系人证言的法定规则,采纳相关证人事后涂改、存在自保利益冲突的矛盾证言作为定罪依据,刻意扭曲完整证据体系,严重误导二审合议庭。其行为已不是在履行检察职责,而是在拼凑罪名、蓄意构陷。

三、拒不履行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职责,放任侦查阶段多项非法取证行为持续有效

检察机关负有侦、诉、审全流程法律监督义务,本人于庭前向李雯提交的书面材料已完整列明侦查违法事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变相体罚、隐匿证据、讯问不同录。

上述违法事实全部在侦查卷宗可查,但李雯在质证、辩论全过程未提出任何纠正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意见,完全放弃法定监督职责,放任非法证据继续作为指控依据,致使前期程序违法后果持续延续。

四、履职行为破坏司法公正

1. 增设定罪理由。起诉书、一审判决均未将“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作为指控依据,李雯二审当庭以此作为追责观点,无变更起诉文书、无新证据支撑;

2.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本案属于行为给付执行案件,李雯套用金钱债权查封扣押司法解释,额外增设执行法官法外实体审查义务,违背审执分离、机动车登记对抗物权规则;

3. 拼凑刑法因果关系。虚假诉讼、民事审判失察、车辆过户后独立非法转卖才是财产损失根源,我的执行行为仅依据生效文书履职,与损害无刑法直接因果,李雯强行将损害后果归责于我,片面导向有罪结论。

虽然本案二审尚未终结,但本控告所针对的是被控告人李雯作为出庭检察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本身独立于案件终审裁判结果,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违反检察职责,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审查。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程序,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并行不悖,不以案件是否终审为启动前提。若以“二审未决”为由拖延或拒绝调查,既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即时监督、全程监督的立法精神,也变相架空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调查,不受案件审理进程影响。

综上,李雯明知构罪要件缺失仍强行追诉、刻意回避无罪书证灭失问题、怠于诉讼监督、庭审新增指控,已构成严重违法,对其出庭履职行为应当开展专项调查。若查实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追责情形,应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送监察、司法机关核查。

控告人: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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