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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法律人文东海,在公众号《荟琚法视角》上,发布了一篇《致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公开信》。信中,他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利军及其妻子郭红的法律顾问身份,向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应勇及各省检察官协会发出一封公开信,以法律人的专业判断,系统陈述黄利军案所谓"被错判"的事实与理由,恳请检察官协会关注并推动案件依法再审。这封信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一个曾经获得集体一等功的基层检察长,何以在退休后身陷囹圄、获刑九年?一封由法律顾问署名的公开信,又为何选择寄往检察官协会?让我们根据这封公开信,来全面了解一下黄利军其人其案。一、案件始末:从先进检察长到获刑九年黄利军,男,1964年3月出生,湖南郴州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检察系统工作三十八年。他1995年起历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16年8月出任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2021年9月,黄利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岳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4月1日,黄利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据公开信陈述,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黄利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受贿罪(金额1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1刑终234号刑事裁定,未经开庭审理,径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利军现羁押于湖南省坪塘监狱。公开信称,本案徇私枉法指控的源头,是2010年前后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即"涂春波案")。指控认为黄利军曾"召集讨论、亲定从犯、授意重罪轻判";而公开信主张,这一认定"与卷内客观证据严重不符",黄利军"系被他人蓄意构陷、错误追诉"。二、公开信的四大指控这封公开信的主体部分,逐项列举了案件办理中的四类问题。其一,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信中列举了多份书面材料:承办检察官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载明涂春波系"初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量刑二至三年——这与黄利军彼时尚未分管公诉工作的客观时间线相印证;2010年3月18日至19日制作的两份证人询问笔录,形成于黄利军3月17日在公诉案件审查表上签字之后,据称可直接证明该签字系程序性倒签;原始卷宗中的检察院党组分工会议记录,可证明2010年2月之前黄利军分管渎职侦查而非公诉部门;涂春波辩护律师2010年3月8日提交的《辩护意见书》,与某关键证人的相关供述直接矛盾。公开信称,上述材料或未在法庭出示、质证,或被以"档案管理问题找不到了"为由拒不调取。此外,起诉书送达回证上的"黄利军"签名经核对并非其本人笔迹,笔迹鉴定报告证明起诉书修改笔迹系他人书写,而办案人员隐瞒该鉴定结论达数月之久。其二,非法取证问题突出。公开信转述黄利军本人的陈述称:留置期间,办案人员以疲劳审讯(长期每日睡眠不足四小时)、人身侮辱与变相体罚、以子女相胁迫等手段逼取口供;关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未在法庭出示质证。信中指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三,多名证人当庭翻供或自认伪证。公开信列举了四名关键证人的情况:原岳阳楼区法院副院长黄永定当庭翻供,称此前指认黄利军"打招呼"的证言系在体罚与威胁下作出,并当庭表示"黄利军没有为涂春波找过我";原涂春波辩护律师袁春当庭翻供,称因关联企业被查封、被以核查偷税等问题要挟,被迫作出向黄利军行贿3000元并请托从轻处理的虚假供述,其间三次自杀未遂;原岳阳楼区法院庭长王益民在一审判决后向同监人员陈述,其部分口供系按办案人员授意编造;原岳阳楼区检察院公诉科长彭利人则有录音证据证明,时任检察长以放弃追诉为条件换取其作出不利证言。公开信认为,原审判决将该等证言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其证据基础依法不足以采信"。其四,程序违法。公开信称,黄利军被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长期被羁押于岳阳市纪委监委悟园管理中心;二审阶段,在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重大异议,且多名关键证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径行裁定维持原判。基于上述理由,公开信提出四点法律意见:黄利军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系非法取得,依法应当排除;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重新审判事由,依法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公开信同时向中国检察官协会提出三项请求:一是就案件中暴露的非法取证、隐匿证据、程序违法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建议;二是关注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推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追究;三是关注案件再审进程,推动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三、信中的叙事:荣誉还在墙上,人已站在被告席公开信用了相当篇幅回顾黄利军三十八年的从检履历。信中说,他分管反贪、公诉工作期间靠前办案,成功查办吴文辉特大受贿案,办案方法曾被媒体宣传推广;2016年至2021年主政平江县检察院期间,他牵头推动该院获评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带领全院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组建全市首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通过公益诉讼累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36亿元,该院先后荣获全国、全省、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等多项荣誉,并荣立集体一等功。信中写道:"然而,那些荣誉证书还在墙上来不及取下的时候,带领全院获得这些荣誉的检察长,已经穿着囚服站在了被告席上。"公开信还专门提及协会会长应勇。据信所述,应勇曾于2021年对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黄利军"第一时间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把批示当作"从检生涯中最珍贵的认可","激动了好几天"——而批示发出不到半年,他便身陷囹圄。这一对比,成为公开信中最具冲击力的叙述之一。黄利军的妻子郭红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公开信说,丈夫被追诉后,她"不顾年事已高,坚持奔走申诉,多方收集证据,先后多次向各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实名控告"。近年来,郭红持续通过网络公开发声,表示"我誓将此案追到水落石出"。本次公开信,正是由她委托法律顾问文东海发出。四、这封信为什么重要(一)检察官协会不应对这封信沉默。《中国检察官协会章程》明载其宗旨包括"团结全国的检察官""弘扬检察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敬业精神",同时承担着"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的职责。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当选协会会长时强调,协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如果公开信所列问题——隐匿无罪证据、非法取证、胁迫证人作伪证——经查属实,那么被伤害的就不仅是黄利军一个人的权利,而是整个检察队伍的职业安全感;如果经查不实,协会同样有责任通过程序给出结论,以正视听。沉默不是回应,程序才是。(二)再审,正是法律为这类争议预留的通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已被改变、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公开信所列举的关键书证未质证、证人当庭翻供、同步录音录像缺失、口供与客观书证矛盾等情形,恰恰指向这些法定再审事由。这些事由是否成立,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检验,而不是被一纸未经开庭的二审裁定封存。值得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未开庭即维持原判,而辩方对事实证据存在重大异议、多名证人翻供——这是公开信集中质疑的程序问题,也是再审审查无法绕开的一环。(三)证据的底线,就是公正的底线。细读这封公开信可以发现,其为无罪主张提供的支撑,几乎全部是"卷内客观证据":审查报告、会议记录、询问笔录、辩护意见书、笔迹鉴定报告、送达回证。证人可以翻供,口供可以变化,唯有形成于案发当时、留存于卷宗之内的书证与鉴定意见是稳定的。倘若这些材料确被隐匿、未经质证,那么原审判决面对的就不是"信口供还是信证言"的取舍问题,而是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定罪基础是否成立的根本问题。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不是技术细节,而是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四)倒查追责,不能绕开法治轨道。把视野放宽,本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倒查追责中,司法人员因历史案件被追责的案件明显增多。严肃查处"保护伞"完全必要,但追责本身同样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辩解权与诉讼权利。唯有经得起程序检验的追责,才能避免"纠错"制造新的错误。公开信中那句"如果他可以被这样对待,那么,谁能够保证下一个不是你",与其说是对具体办案者的诘问,不如说是对制度本身的提醒——程序正义,是对每一位司法从业者最可靠的保护。(五)公开信,也是法治的一种补充救济。或许有人要问:为何不循常规渠道申诉,而要诉诸公开信?现实是,常规申诉往往成本高、周期长,材料在层级与部门之间流转,未必都能获得实质性审查。公开信不能替代法律程序,但它可以让争议进入公共视野,倒逼更审慎的复查——前提是,信中陈述的事实经得起核查。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对这封信的回应,不是"舆情应对"式的姿态,而是"证据对证据"式的专业回应:逐份书证核查,逐项程序审查,该澄清的澄清,该纠正的纠正,该追责的追责。五、为老检察人点一盏灯公开信的结尾写道:"我不知道他还能不能再次佩戴那枚检徽,但我知道,如果他知道全国检察官协会曾为他说过一句话,做过一件事,那他这三十八年的检察生涯,所有的坚守与付出,便不算被辜负。"这个请求并不高。它不要预设的结论,只要一个被认真对待的程序。真相不怕检验,怕检验的不是真相。黄利军案究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还是经得起再检验而维持,唯一的回答方式,是把全部证据摆到法庭上,经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检察官协会会如何回应这封公开信?等待回音的不仅是郭红与文东海,还有所有关注司法公正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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