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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是基本原则,再审、检察监督则是纠正错误裁判的常规救济途径。不少当事人在再审被驳回、检察监督不支持后,便认为维权之路已走到尽头。但事实上,法律仍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一条纠错通道——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广州市恒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案,正是这一维权路径的生动印证。一、案件回顾:连败五次,维权陷入绝境恒昊公司与东风联社、东风一社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检察监督不支持、上级检察院复查维持,五次维权均以失败告终,几乎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当事人在长达近八年的维权过程中,仅程序外申诉就坚持了五年,始终未放弃对公正裁判的追求,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申诉,迎来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该案,并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东风联社、东风一社的诉讼请求,恒昊公司终获胜诉。二、核心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纠错的兜底保障该案的改判,核心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程序是法院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兜底机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便当事人的法定救济程序已结束,仍可通过该程序实现纠错。三、实务关键:申诉的核心作用与维权要点需要明确的是,申诉并非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无法直接启动再审,但其是推动法院依职权纠错的重要线索来源。在恒昊公司一案中,当事人正是通过持续、规范的申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最终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申诉仍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在于找准案件核心问题,提供扎实的证据支撑,而非盲目申诉。四、高频误区纠正误区一:检察监督不支持,维权就彻底结束。纠正:检察监督是最后一道法定救济程序,但并非唯一途径,当事人仍可通过申诉推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误区二:申诉无用,无法改变裁判结果。纠正:规范、有证据支撑的申诉,能够为法院发现错误裁判提供线索,是启动法院依职权纠错程序的关键。误区三:法院依职权纠错可随意启动。纠正:该程序的启动以“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需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上级法院审查,并非随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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