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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伯权 2026-8-12 0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

最近,刑辩圈子里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7月3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后正式启动的、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少同行在问:这一轮和2018年那轮有什么不一样?案件量会不会大幅上升?辩护空间在哪里?

今天,我想单纯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聊聊我对这一轮专项斗争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一、法律依据更明确:从“打”到“扫”再到“法”

2018年那一轮专项斗争启动时,虽然也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但缺乏一部专门的上位法。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共九章七十七条,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概念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扫黑除恶从“政策推动”进入了“法律规范”的阶段。办案机关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也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标尺。对于律师而言,这是一件好事——法律越明确,辩护的空间就越清晰。

二、打击重点的“三个转向”

从官方发布的打击重点来看,这一轮专项斗争与上一轮相比,至少有三个明显的法律定性上的变化。

第一个转向:从“线下”到“线上”。这次明确把“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网络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网络水军滋事。这些罪名单独看都不新鲜,但把它们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框架里,法律定性就完全不同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第二个转向:从“硬暴力”到“软暴力”。跟踪滋扰、威胁恐吓、纠缠骚扰、敲诈勒索——这些手段以前更多被视为辅助性的滋事行为,现在成了主要打击对象。《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定义: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手段。这个定义的关键在于“心理强制”和“足以”两个词——不一定要真正动手打人,只要能对他人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和威慑,就可能构成犯罪手段。

第三个转向:打击范围更广。除了传统的“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还包括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操纵控制未成年人的黑恶团伙。

三、一个值得关注的原则:“不漏不凑”

这一轮专项斗争中反复强调的一句话,值得每一个法律人认真对待——“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不漏”很好理解,就是对真正的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绝不放过。但“不凑”两个字,分量更重。它传递的信号是:不能为了追求打击数量而“拔高定性”“凑数认定”。上一轮专项斗争中出现过的一些问题——比如把普通的共同犯罪往恶势力上靠、把一般参与者往组织者上靠——这一轮从政策层面提前打了“预防针”。

对辩护律师来说,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个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援引的法律原则。

四、律师的定位:不是对抗,而是校准

有人可能会问:你们律师在这种专项斗争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我的回答是:律师的角色不是对抗政策,而是校准法律的适用。

“恶势力”“黑社会”不是道德标签,而是有严格法律定义的司法概念。辩护律师的任务,不是去争论“我的当事人是不是好人”,而是用证据和法律去回答——“我的当事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涉黑涉恶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恶势力须满足多重法定要件: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须在2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至少应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同时,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精细化的认定标准,既是办案机关的依据,也是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专业意见的法律空间。在每一件涉黑涉恶案件中,仔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全部法定要件——是否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是否满足人数、时间、频次等条件;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情形——这才是专业律师该做的事。

律师依法履行好辩护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本身就是在帮助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五、写在最后

法律是刻度尺,不是橡皮泥。扫黑除恶的决心越大,越需要法律这把尺子量得精准。该严的绝不手软,不该凑的一个不凑。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会继续在自己的岗位上,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审慎的办案态度,为每一份合法权益的保障尽一份力。

大家对扫黑除恶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或者想了解哪方面的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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