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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巡视、巡察工作纪律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不配合、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况及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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