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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谭国坚 5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公安局)刑事追责控告书
控告人:谭国坚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40683197704083033
联系电话:13809817233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路11号楼402
被控告人:公安局乐平镇派出所刑警
姓名:冯韵兴职务:刑警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被控告人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隐瞒他人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彻查;
2.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依法从重惩处;
3.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纠正错误案件、撤销违法决定,维护控告人合法人身、财产及诉讼权利,赔偿相关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身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职、秉公执法、捍卫司法公正,但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在办理(2019)粤0607刑初209号一案中,存在多项严重违法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办案讯问期间,被控告人采用,哎滋病人员向我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恐吓威胁、体罚虐待、精神强制等非法手段,逼迫控告人违背事实作出虚假供述,非法取证,严重侵犯控告人人身与诉讼权利。
2. 伪造、隐匿证据,歪曲事实
被控告人为达到非法追责目的,伪造、篡改、编造虚假证据,隐匿、销毁控告人无罪、罪轻的真实证据,以非法、虚假证据作为办案依据,彻底违背案件客观事实。
3. 隐瞒他人犯罪,包庇纵容罪犯
被控告人明知案件存在其他人员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却故意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刻意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将犯案人所犯的罪嫁祸给我,严重背弃执法职责。
4. 滥用职权,违法履职
被控告人超越法定执法权限,违规采取侦查措施、恶意非法追责,肆意滥用公权力,公然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执法行为严重违法。
5.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被控告人办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核查案件事实、不全面收集证据,敷衍塞责、疏忽履职,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形成冤错案件,给控告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名誉损毁及财产重大损失,被控告人所在单位三水区公安局局长关海权和督察大队及信访部门人员涉嫌包庇隐瞒被控告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综上,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多项罪名,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控告,恳请贵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严惩执法腐败!
刑事追责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监察委员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
控告人谭国坚
日期: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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