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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视而不见,基本事实的认定不清,故意违反审理程序,一些案子由于审理不规范,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不少朋友想要再审翻案,以为再审是“第三次开庭重审”。实际上再审是门槛较高的特殊救济程序。提交再审申请书之前,有几件事如果没搞清楚,大概率无法翻案。我之前在法院工作时,手里有不少案件都到了再审程序,真正能进入实质重审的是少数。有的当事人把“不服”当“事由”。再审审查围绕的是法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而不是原审判决是否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写得很清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你写几十页纸说对方多么不讲信用、自己多么委屈,如果没有对应到民诉法211的具体项,法官只能裁定驳回。有的朋友以为申请时间可以“拖一拖”。 六个月是固定期限。《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哪怕你在六个月里一直在和对方协商和解,只要协商没结果、时间过了,再审就永久不受理了。没有“宽限期”这一说。拿“新证据”当万能钥匙。 很多人以为只要说“我后来找到了新证据”就能立案。但新证据有严格界定。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你当时没去找、事后才翻出来的材料,原则上不算。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发现,或者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推翻了原结论,才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肯定会反复盘问,为什么原审不交,一句“当时不懂”过不了关。还见过个别当事人在申请书里搞人身攻击。 《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专门留了一句话:再审申请书如果包含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法院应当要求补充或改正。把“黑心法官”“丧尽天良”写在申请书里,除了让审查法官皱眉,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咱需要指控的是裁判文书里的逻辑问题、证据缺失和法律错误,而不是法官的人格。 《解释》中明确了申请再审的详细规则,这也是法官受理再审案件遵循的审查规则。提出再审之前,一定要确认好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确认你的案子受理法院。最高院受理的是对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再审申请,以及最高院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如果你的一审是基层法院、二审是中院,那你的再审申请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递到最高院会被直接转走或不予受理。另外,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提申请的,最高院明确不予受理。第二,再审申请书必须写明“法定情形”的具体条款项。最高院官网指南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不能只写“适用法律错误”,要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不写具体项,材料审查阶段就可能被要求补正,拖延的是咱自己的时间。第三,材料要齐,副本要够。 除了再审申请书,必须提交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主要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书要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只有一份申请书,连送达对方都做不到,立案流程根本走不下去。窗口肯定会提示你补交。第四,申请再审,有明确的递交渠道。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邮寄,或者到最高院本部及各巡回法庭、或者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不要往不相关的部门寄材料,寄错了等于没交。第五,受理通知书五日内发出,但受理不等于再审。《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后五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但这只是程序性动作。受理之后,法院要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的核心就是咱的再审事由成不成立。绝大多数案件在这一步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书不是上诉状的复制,再审法官时间有限,需要快速判断“这个案子有没有法定再审事由”。所以写作逻辑必须服务于这个目标。结构上,最高院官网“诉讼文书样式”板块可以找到模板。 首部写清楚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正文第一段明确写出:不服哪个法院、哪个案号、哪一天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据民诉法第某条第某项申请再审。然后分列:再审请求(撤销哪一项、改判成什么、或者发回重审)、法定事由(逐项列明,一项事由对应一段论述)、具体事实与理由。事实和理由一定要写详细,如果你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就分析原判决认定的哪一个关键事实,在卷宗里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或者唯一支撑的证据存在什么致命缺陷。不要在同一段里既说事实不清、又说法律适用错误、又说程序违法,法官会认为你连自己都没想清楚。语言上,要陈述表达意见,克制冲动情绪。写“原审判决第X页认定‘……’,但该认定与卷宗第X页的证据存在矛盾”,远比写“法官睁眼说瞎话”有效。咱要做的是帮法官画出原审判决的法定再审情形,而不是给法官做道德审判。最后,附上证据目录。 如果主张“新证据”,在事实理由之后单独列一段,写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以及为什么这份证据在原审时无法提交的客观原因。没有“客观原因”的解释,新证据主张等于没提。最高院和各级法院设置再审门槛,不是为了刁难当事人,因为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但如果原审确实踩了法定事由的红线,咱们又能对准条文、对准证据、对准逻辑——仍然是当事人最值得尝试的翻案途径。申请再审之前,把上面这几件事逐一核对过,比事后抱怨“法院不理我”要有用得多。如果你遇到错案不能纠正,我愿意把你的判决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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