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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谭国坚性别:男身份证号:440683197704083033
联系电话:13809817233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路11号楼402
被控告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在职检察官
姓名:黄荣荣承办本案案号:(2019)粤0607刑初209号
控告请求
1. 依法立案调查被控告人违法犯罪事实,严查其刑讯逼供、伪造变造证据、隐瞒他人犯罪、包庇放纵罪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2.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多项刑事犯罪责任,从严惩处;
3. 依法撤销错误办案决定,纠正冤错案件,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杜绝司法不公。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一线办案检察官,本应坚守客观公正、依法履职、秉公办案,但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严重践踏法律底线,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 涉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在办案讯问期间,采用恐吓、威逼、疲劳审讯、精神施压等非法手段,强迫控告人违背事实作出不实供述,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合法诉讼权利,手段违法、情节恶劣。
2. 故意伪造、篡改、隐匿案件关键证据
为达到枉法追诉的目的,被控告人刻意编造虚假材料、拼凑不实证据,同时隐瞒、扣押、藏匿我方合法真实证据,歪曲客观案件事实,恶意制造冤错案件。
3. 故意隐瞒他人犯罪事实,包庇、放纵犯罪分子
对本案当中第三方人员明确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压罪不究,刻意掩盖他人犯罪线索,包庇有罪人员,放纵犯罪不予追诉,严重徇私舞弊。
4. 徇私枉法、滥用检察职权
违背事实真相与法律明文规定,选择性执法、片面认定事实,恶意追诉无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人员,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给控告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重大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办案检察官,同时存在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隐瞒他人犯罪、包庇罪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已触犯我国刑法多项罪名,完全符合刑事立案追责条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办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从重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伪造损毁证据、故意违法办案、包庇违法犯罪、隐瞒他人犯罪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追诉、包庇犯罪、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处置、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特依法提出刑事控告,恳请贵机关依法履职,迅速立案查处,严查该检察官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控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监察委员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
控告人:谭国坚
日期2026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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