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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十余年,未尽养育之责;一朝诉离婚,岂能一走了之?”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对分居十余年的夫妻,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向独自抚养女儿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补偿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崔某(女)与林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小林(化名)。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执不休。自2013年起,二人开始分居生活。这一分,就是十余年。
分居期间,女儿小林一直由林某及其父母抚养教育。从小学到高中,再到步入大学校园,林某既当爹又当妈,独自承担了女儿成长过程中的全部抚养费用与养育责任。而崔某作为母亲,在长达十余年的分居生活中,未曾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亦未实质参与女儿的成长。
2026年,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林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崔某自2012年起未支付过女儿抚养费,要求其支付2013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补偿金21万元。庭审中,崔某认可未负担抚养费的事实。调解阶段,林某将补偿金要求降至10万元,但因双方金额差距过大,调解未果。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崔某与林某均同意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崔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补偿金,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崔某作为母亲,在分居期间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未履行作为母亲的法定责任,确有不当。分居期间,婚生女小林由林某及其父母抚养教育,林某负担了较重的家庭义务,故崔某理应予以适当补偿。综合考虑崔某未支付抚养费的年限、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小林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崔某应支付的抚养费补偿金为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开展判后答疑与释法明理工作。经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崔某承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随后,崔某按约定将8万元补偿金全额支付完毕。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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