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很多案件判决书厚厚的十几页甚至几十页,大部分从前往后一页一页翻看。而法官和律师的阅读习惯是从后往前,先看最后一页判决结果,再往回看“本院认为”和“经审理查明”两部分。前几页是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不是说这些信息没有用处,但相较而言,后文才是容易发现问题的部分。如果发现判决书有这几种情形,已经不是判决错误的问题,法官很可能涉嫌违纪违法要追究责任。1.选择性采信证据且不说理由。这是常见却易被忽视的问题,比如裁判质证部分仅罗列对方证据,对咱们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提及,或简单以“与本案无关”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下称《意见》)第四条也提出要求:对证据的认定要围绕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全面审查,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我之前在法院工作时,上级多次开会强调过这两个规定的适用,要求法官对经质证的关键证据,不能只采纳一方的、不采纳另一方的,既要说明采信的理由,也要说明不采信的理由。 一旦法官在证据上做手脚,就是提前想好了倾向性判决结果,故意达到某种审判目的。你只挑对一方有利的证据,还说不清理由,做出来的判决自然也不公正。这种行为很隐蔽,当事人自己容易忽视。判决有这个问题,必须对照判决书和庭审举证情况,找出被忽视的证据,或者是未采纳未说理的证据。文书中援引前文法律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说明关键证据的证明目的,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作为改判理由。2.故意掩盖事实作出错误推定。法官以“推定”“酌情认定”“原告理应知晓”等经验推定定案,是比采信证据错误更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官以经验代法定证据,实际上背后藏着法官的利益链条和暗箱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个规定,本是限制法官滥用司法权力。一旦法官绕过裁判规则,以“推定”“酌定”随意认定事实,很容易在判决中夹带私货。法官毫无依据推定事实,再拿这个所谓的“事实”对照法律,判决结果一定不公。法官随意推定关键事实,违反《民诉解释》关于事实认定的规则,咱们上诉、再审时,一样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无证据支撑,要求重审改判或者启动再审。3.违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裁判脱离案件事实、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是典型的实质性裁判错误。明明是被迫签的赌债,法官仅凭假借条说你是民间借贷,判你按照《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还钱。明明现行法律已经修改,法官非要按照已经失效的法律判你有罪。明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官非要适用地方土政策判你败诉。法官错误界定案件法律关系、错引或误用法律条文、违背法定责任划分规则,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突破立法本意裁判,都属于违背法律判决。不同于证据采信与经验推定瑕疵,法律适用错误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属于硬性错误。我们上诉或再审时,可直接以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法定事由,依据对应法条主张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是咱们上诉再审时优先级极高、改判概率极大的翻案理由。拿到判决书,先翻看最后“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一旦出现以上问题,案件不仅应当重审改判,法官也违反了《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因此我们在上诉、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的同时,可以提交一份问责申请,督促案件重点审查,提升翻案概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