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错案要负责吗?最高法回应,统一错案追责标准!
法官判错案子,需要承担责任吗? 10 月 21 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统一全国法司法责任判定标准。司法责任终身追责
需要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覆盖多个岗位。 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追责范围之内。 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辅助办案的人员,都属于被追究责任人群。负责审判管理监督工作的院长和庭长也要承担责任。 司法人员对自身开展审判工作的所有行为,终身承担责任。 无论相关人员是否仍在法院任职,哪怕已经退休、调动或者辞职,或者是被辞退和开除之后,只要查明在履职时有过违规行为,就要按规追责。 追责覆盖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从立案受理、案件审理到最后执行落实、审判管理监督等各个阶段中出现问题都会被触发问责程序。
故意违法办案
这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在明知违法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实施。 法律适用出现明显错误;办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 隐瞒、伪造、篡改、损坏证据或者案件材料; 在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时,故意隐瞒重要证据、重要信息,或者是提供虚假材料; 未经过合议庭评议,或是违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的; 违反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行为。
重大过失引发严重后果
如果因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出现偏差,并且引发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同样要承担司法责任。 具体包括几种情形: 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出错、法律适用出错,或是违反证据审核规则错误采纳证据,最终造成裁判结果出错且引发严重后果。 二是办理案件或是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时,漏掉案件关键证据、重要情节,造成裁判结果出错且引发严重后果。 三是不按规定履行审判工作职责,导致司法审计、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四是没有正当理由,或是未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在立案、办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远超法定办理期限,引发严重后果。
明确划定免责边界
单纯的办案瑕疵,或是对法律的正常认识分歧,不追究司法责任。条例中明确,只要审判人员是依规依法办案,就算后续案件被改判或是得到纠正,也不能认定为错案并追究责任。 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司法责任: 第一,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但在专业认知范围内可以给出合理解释。 第二,因当事人或是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变化,但审判人员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三,因为出现新的证据,或是证据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第四,现行法律、法规或是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或是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裁判结果出现偏差。 对工作人员来说,只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就不用为正常的履职行为承担额外风险。统一的追责判定标准,能让司法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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