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梅 发表于 2026-7-7 16:50:02

非法收受财物超22亿元 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法院对被告人杨有林所犯六项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追缴犯罪所得‌:‌对已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官媒‌主要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有林的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罪名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贿罪‌:‌1993年至2023年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数十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贪污罪‌:‌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行贿罪‌:‌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挪用公款罪‌:‌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罪‌:‌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洗钱罪‌:‌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审理与量刑考量‌审理过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量刑理由‌:法院认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等六项罪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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