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 发表于 2026-10-18 16:24:46

重大敏感案件中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越来越难以被采纳

无论是广西的段华案,还是广东的宁远喜、温惠案,还是黑龙江的杨宏伟案,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辩护律师均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甚至明确提出了无罪证据,但最终结果让人失望,无一例外地被判有罪或者基本维持原判。看来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作为兼职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在这类重大敏感案件中,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不仅反思:律师的价值和功能是什么?学者的贡献又在哪里?现在的审判情形是:有些案件,法院动辄开庭三个月到半年,确实让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律师也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但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情形依然存在。律师参与的无效化非常明显,律师参与诉讼对裁判结论无任何实质性影响。上述个案中的主要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庭审实质化未能得到切实落实。为什么难以落实?主要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庭外那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或者间接影响裁判者。律师的辩护意见仅局限于法庭内,而法庭外真正的决策者未能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庭外辩护”“刨坟辩护”“网上实名辩护”等才得以盛行。审判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切入点和观测点,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当审判公开被变相剥夺时,很难指望实体公正的结果。实践证明:凡事搞“占坑式旁听”的法庭,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实难期望。不少地方检法机关的信访接待室,总感觉是一种“摆设”。我终于明白了很多人为什么一定要“网上实名举报”,那就是对目前程序内救济渠道的不信任,希望通过满足公众知情权,将公众作为法官和检察官,以此影响决策层人士。由此,可以反思我们的信访制度是否有用、有效,是否真的能够解决问题。每次经过信访大厅门口,看到拥挤的人群,看到那些携带铺盖睡在大街上的人、看到他们的冤屈和悲鸣,我想他们走上信访之路一定不是“闲着没事干”、“吃饱撑的了”。当程序内救济失灵时,他们选择“庭外辩护”“刨坟辩护”等形式,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几年前,我曾撰文《司法,今夜我为你哭泣》。我没哭,但哭了很多人。我有一位当事人,因属于上级内定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病倒在床上,嗓子嘶哑说不出话。其实,我的辩护意见是无罪辩护,最后竟被判处10年刑期。我原本对郭广辉案件能获得公正判决充满信心,但是近期的一连串案件的判决结果让我遭到了心理重创,我很担心我此前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已阅)虽有力但无助,决策者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当庭审只是沦为判决“背书”的遮羞布时,法官除了尽快完成庭审任务外,庭审还有什么价值?“唯上不唯实”“唯上不唯法”就是他们的生存之道。如果法庭沦为执行上司意志的工具时,我的价值何在?辩护制度的意义何在?当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法院副院长、检察官和警官纷纷“实名喊冤”时,我在想我们的司法究竟怎么了?如果我有一天也加入喊冤队伍,究竟是打了谁的脸?身为法学教授,传道受业是我的本分,但当我参与了司法实务后,真不知道该教学生学什么?今后的课如何上?我还在想:那些制造冤案的法官,有一天也会受到审判。原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吗?你再位高权重,能高过原沈副院长吗?为自己利益和安危计,你也要忠实于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问一问广大人民群众的感受外,也应当问问刑辩律师的感受,“春江水暖鸭先知”,他们奋战在第一线,他们最有发言权。我们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这是学者的良心和使命,更是广大刑辩律师每天的工作内容,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正是律师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体现。前国家领导人曾言:司法腐败和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可见,司法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可以说,司法能否公正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底线失守,这个社会和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最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我能为当事人做什么,当事人更看重结果,而不是过程。如果我的参与对裁判结果影响不大,我活着的价值和意义又是什么?尤其是以法律为业的专职律师。毕竟,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无地位,则法治无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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