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沐瑶 发表于 2026-10-12 12:05:08

广东一员工拒绝晚上6点至8点加班被辞退!法院: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5万余元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郑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安排他每天18:00到20:00继续工作,他拒绝了。2024年5月,他先后四次在这个时段离开岗位。公司随后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将他开除,不给任何补偿。

郑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又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55818.78元。
公司上诉,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决书里点破了一个关键问题:郑先生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
18:00到20:00这个时段,不是正常上班时间,是加班时间。
他拒绝在这个时段工作,本质上是拒绝加班,不是无故离岗、擅离职守。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那么多人共鸣,是因为它戳中了一个几乎人人都经历过、但很少有人敢说出来的场景。
下班时间到了,你收拾好东西,站起来,看了一眼周围。没有人动。你坐回去,假装还在忙。
十分钟后,你再看一眼,还是没有人动。你打开手机刷两下,又关上。
二十分钟后,你终于鼓起勇气站起来,走出办公室。第二天,领导在例会上不点名地说了一句“有些人走得挺早啊”。
这是无数打工人的日常。

下班时间到了,郑先生走了。他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他有权利在18:00离开。
但在很多公司的管理逻辑里,下班时间到了不走,是“敬业”;到点就走,是“态度有问题”。
加班不需要理由,拒绝加班才需要理由。而且你给的理由,公司可以一句“不服从安排”驳回。
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公司排班表上写的是18:00下班,但从来没有人在18:00走过。领导不走,没人敢走。你走了,就是不给面子。下次评优没你,涨薪没你,裁员第一个想到你。”
这就是郑先生案子的价值所在。
它把一件很多人默默忍受了很多年但一直说不出口的事,摆到了法庭上,并且得到了一个明确的回答:你拒绝加班,不叫违纪。公司因此开除你,叫违法。
“违纪”这个标签,被贴得太随意了。
法院认为,郑先生的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18:00到20:00属于加班。
而加班,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不是单方面排班就能决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什么叫“变相强迫”?把加班时段塞进排班表,把拒绝加班定性为违纪,把员工依法行使的权利变成开除的理由,就是变相强迫。

佛山中院在判决里还提了一个很关键的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加班。在法定紧急事由下,加班可以不受协商程序的限制。
但郑先生的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18:00到20:00的加班存在这种紧急事由。
正常的加班安排,应该是协商加补偿。紧急情况的加班,才是服从加补休。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日常运营需求伪装成紧急任务,把员工的正常拒绝定性为违纪。
正如网友热议:“打工人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是摆烂,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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