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坚决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不是你撞的人,法官却说“推定”你承担责任;基层政府违法拆迁,法官说让你顾全大局驳回起诉;你要求法官判后答疑说明理由,法官说这是他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意是让裁判贴合个案正义,可个别法官却把他当成了徇私舞弊的借口,他们忘了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行使,一旦脱离法律约束,就会把审判权当成交易筹码。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第一道门槛。它要求法官在裁判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恪守法定程序,不得突破法律明确具体条款。换句话说,法律给了裁量空间,不等于给了法外空间。有明确条款的,必须按条款来;有法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裁量;有程序要求的,必须一步不落地走完。任何以“自由”为名绕过法律明文规定的裁判,都不是裁量,而是越权。合法原则的核心,就是给裁量权画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说不行,法官就不能说行。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法官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与生活常理作出判断,不能脱离案件实际情况主观臆断。法律条文是抽象的,案件却是具体的,裁量权存在的意义,正是让抽象规则与具体事实之间找到合情合理的连接点。但这个连接点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生活常理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法官个人的主观想象之上。一份裁判如果违背了基本的生活逻辑,如果脱离了案件本身的证据基础,那它就不是合理裁量,而是主观臆断。合理原则要问的是:这个判断,换一个正常人来看,说得通吗?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法官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平衡各方权益。裁量权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它天然带着“选择”的空间——选轻还是选重,选信还是选不信,选支持还是选驳回。正因为有选择,才更需要公正。法官不能因为一方是强者就多给几分,也不能因为一方是弱者就少判几成;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对某一方另眼相看,也不能因为外界压力而牺牲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公正原则的本质,是让裁量权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等距离,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天平没有倾斜。4.审慎原则。审慎原则要求法官在作出裁量判断时全面核查证据、考量全部案件情节,谨慎权衡各类影响因素,杜绝草率判决。裁量不是拍脑袋,更不是走过场。每一个裁量判断的背后,都应当有对证据的全面核查、对情节的完整考量、对各方影响的反复权衡。该看的证据不看,该听的意见不听,该想的后果不想,草草下判,这不是裁量,是敷衍。审慎原则要的是法官在落笔之前多问自己几句:证据查全了吗?情节考虑完了吗?这个判断经得起推敲吗?只有经过审慎权衡的裁量,才配得上“自由裁量”四个字。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审判过程可能存在歪曲事实、选择性采纳证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我们申诉再审时,可以对照以下几个规定来找判决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上就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容易出现的错误,也是咱们申诉再审前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如果你遇到法官徇私舞弊办案不公,我愿意把你的判决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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