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由这个机构认定
不少朋友反映法官问题,想给法官惩戒委员会写信。实际上受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机构并非惩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其中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我之前在法院工作时,这个“监察部门”叫监察室,大部分法院至今还沿用这个名字。其职能与纪委监委、驻院纪检组略有区别,更侧重于从专业角度分析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查依据主要是《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面来看看,查处较多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1.贪污受贿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性质最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法官法》第46条第1项明确规定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同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廉政纪律条款明确禁止收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利益输送。法官收受现金、礼品、消费卡,必然会在审理中刻意偏袒一方。2.证据违法类。隐匿、伪造、篡改、故意损毁案件证据材料。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法官法》第46条第2项,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办案纪律中“应当收集证据拒不收集、篡改庭审笔录、隐匿关键证据不予质证、伪造调解/庭审笔录”的相关规定。包括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无合法理由故意不组织质证、不在判决书中予以采信,私自修改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删减当事人答辩、质证的核心内容,或是隐匿、扣押当事人提交的重要证据原件,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根本性错误。3.滥用职权类。法官故意违法办案、滥用审判职权、拒不履行回避义务、违规操作财产保全与解封等程序违法行为。其中《法官法》第46条第4项、第5项明确禁止法官故意违法办案、因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0、34、35条规定,对应当回避拒不回避、超权限办案、违规保全解封、剥夺当事人辩论、举证、上诉权利的行为予以处分。比如法官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涉案财产进行解封、冻结,协助当事人转移资产、规避执行。4.程序违法类。法官违规会见当事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法律依据为《法官法》第46条第8、9项,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廉政纪律中关于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接受宴请娱乐、借钱借物、违规经商、在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比如法官私下约见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单独沟通案情、泄露案件审理思路,利用自身审判职权招揽案件、从中牟利。5.失职渎职类。法官履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包括拖延办案、超审限结案、重大过失致错案、泄露审判秘密等,均属于法定违纪情形,依据《法官法》第46条第3、6项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关于无故拖延办案、超审限不结案、泄露合议庭评议意见、未生效裁判内容、当事人隐私的失职行为处分条款予以规制。比如法官无正当理由长期搁置案件,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迟迟不作出判决,通过反复延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是因自身重大过失遗漏案件关键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文,造成案件多次再审改判,给当事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6.干预案件类。法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类违规干预、过问他人承办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违反司法公正和“三个规定”的典型违纪行为,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3条:违反三个规定,违规插手、干预、过问他人承办案件,通风报信、说情施压。比如法官私下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为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法院领导违规单独听取一方当事人案情汇报,口头要求承办法官作出倾向性调解方案、对某一方当事人予以特殊照顾。我在法院工作时,单位要求定期填写《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登记表,前些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发现有隐瞒不报的都给了处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一旦违反工作纪律,案件审理结果很难保证公平。如果你遇到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想要反映问题,我愿意把你的案件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 这些都是拿来忽悠平民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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