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证据存在这些错误可以翻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作出规范。其中关于证据的质证意见,不仅仅围绕证据真假。证据的取得方式、证人证言有无利害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是原始载体还是复印件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在庭审时,有针对性的发表质证意见,针对对方提交证据的问题、漏洞发出质疑,能够削弱对方的事实依据,从而更好的支撑咱们一方诉求。对照最高法的证据规定,我们质证主要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反驳,削弱对方的证明目的。之前在法院工作时,发现大部分当事人只简单的说“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想要进一步阐释观点,还可以讲一讲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取得途径是否合法、证据的证明目的无法支撑对方诉求等等。1.审查证据真实性,首要核查证据形式属于原件抑或复印件、复制件。若一方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复制件,举证方无法提交原件予以比对核实,亦无其他佐证材料印证该复制件内容客观真实的,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存有真实性瑕疵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应当审查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情形,重点甄别欠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中的签名、捺印、印章是否真实,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批复、证明类文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经审查发现证据系伪造签字、虚假盖章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依法不得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围绕收集、取得方式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取证过程存在以胁迫、变相拘禁、疲劳审讯等方式逼迫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作出不利自认,或者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他人车辆私自安装定位设备、窃听装置,秘密窃取获取位置轨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便前述证据内容能够客观还原相关事实,因取证手段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等合法民事权益,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审查证据关联性,要看证据所载内容与本案待证法律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能否用以佐证、反驳案涉争议事实。以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为例,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款项,仅提交被告此前与邻里发生冲突的报警记录,拟以此佐证被告个人品行存在瑕疵进而推定被告存在欠款不还行为,该组证据不具备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关联性。当事人道德品行、过往治安纠纷事实,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项下是否存在欠款、是否清偿债务的待证事实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用以证明本案争议法律事实,应当不予采信。对于证据的分析审查,不仅仅在一审阶段有用。更重要的是在上诉、再审、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证据的关键问题能够有效翻案。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人民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形,案件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也针对上述情形提出了检察建议的规定。 无论是案件一审,还是上诉再审检察监督,一定要关注质证环节,抓好关键证据问题,能大大提高胜诉概率。如果你有案件正在诉讼或者判决不公,我愿意把你的判决再看一遍,为你的诉求再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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