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次华 发表于 2026-10-6 10:50:02

真的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吗?

我写过一篇文章“ 后台常有人问我:现在冤假错案是不是特别多?我觉得我的案子也是冤案。

我手机里存着不少材料,都是陌生人发来的。开头第一句经常一模一样:我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冤案。

这个问题我想认真回答。原因有两个。

你看到的不是司法的样本,是媒体筛过一遍的样本——筛选标准恰恰是“不正常”

一、先把话说在前头:冤假错案是真实存在的。对蒙冤的那个人来说,概率这个词没有任何意义——落在他身上就是百分之百,而且常常是一辈子。

所以这篇文章不是说没有冤案。是说:为什么它在感觉上,比在数据上多那么多。

二、第一个原因,叫可得性偏差

一九七三年,特沃斯基和卡尼曼提出“可得性启发式”:人判断一件事有多常见,靠的不是统计,是能不能轻易想起一个例子。想起来越容易,就觉得越常见。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飞机。按旅客每公里计算,民航是所有交通方式里死亡率最低的。但每一起空难都是全球头条,而每天路上的车祸没人报。于是很多人怕上飞机,却敢在高速上开一百二。

司法是一模一样的结构。一起错案能上热搜挂一个礼拜;一万起判得准确、当事人服判、顺利执行完毕的案件,不会产生任何一条新闻。

你以为你看到的是司法的样本。其实你看到的是媒体筛过一遍的样本——而筛选标准恰恰是“不正常”。

三、把分母放回去

二〇二四年,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601.8万件,结案4541.9万件。一年四千六百万件。十年,四亿多件。这个数字可能不完全准确。但基数依旧很令人震惊。

这个数字不是用来抵消任何一个具体的人的痛苦的。分母不能证明分子不存在。

它只能回答一个问题:你感觉到的频率,和真实的频率,是不是同一件事。

四、第二个原因,不太好听

当事人发我那些所谓“罕见冤案”的材料,我看完之后,相当一部分的结论是:如果我是法官,我大概也这么判。

这不是说当事人在撒谎。恰恰相反,他们通常非常真诚,真诚到让人不忍心。

问题出在另一个地方。

五、“我有理”和“我能证明我有理”,是两件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请注意那九个字——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是真相,是能被证明的那一部分真相。

第九十条更具体,列了一串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

很多人全部的“铁证”,正好落在这几项里。借钱是当面口头说的,转账没有备注,微信早删了,唯一的证人是自己的亲戚。

他没有撒谎。他只是没有证据。

法官不是历史学家,不负责还原发生过什么,只能在证据和法律的框架里作判断。这是限制,也是保护——同一套规则,也在挡住别人凭一张嘴把你告倒。

六、三种最常见的主观冤案

把“对方不道德”当成“对方违法”。道德上站得住,不等于法律上有请求权。

把“我损失大”当成“我该赢”。损失的大小,不决定责任由谁承担。

把“结果对我不利”当成“法官有问题”。这一种最伤人,伤的是自己——因为它一旦成立,就不必再看证据了。

七、断定自己蒙冤之前,先过三道题

第一,把你所有的证据摊在桌上,只看这些纸,一个完全不认识你的人,能得出你的结论吗。

第二,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你逐段读完了吗,法院不支持你的理由,你能原话复述出来吗。

第三,如果让你坐到对面去,你会怎么替对方说这个案子。

三道都过得去,再谈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写得很清楚,要有法定事由,走审判监督程序。三道过不去,先去补证据,别先写控诉材料。

司法会犯错,所以才有再审、抗诉、国家赔偿这一整套纠错程序。这些程序不靠音量启动,靠证据。

真正的冤案需要被看见。而它能被看见的前提,是不被淹没在太多“我觉得我冤”里面。 ”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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