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袭警案引起的反思:执法行为司法化的必然
前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案为镜,可以兴法治。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今天发生的事,明天就将成为历史。每一个袭警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面镜子,处理得当可以成为公安机关改进执法、与时俱进、回应公众期待的动力。案情简介:陈某某厨师在老板安排的喝酒过程中与王某涛发生争执,王某涛打了他两耳光,陈某某要求其道歉未果,遂报警。警察到场后因缺乏目击证人和监控,陈某某又没有明显伤痕而且王某涛矢口否认打了人。警方遂围着陈某某盘问,陈某某顿感憋屈,叠加往年创业失败欠下大额债务等因素,陈某某要跳湖自杀。警方控制其过程中,陈某某有攻击警察并将陈警官大腿咬成轻微伤。认罪认罚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半月。陈某某上诉,S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杨超平律师辩护的袭警案发回重审。以案为镜可以兴法治 ----陈某某涉嫌袭警案辩护词S市W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海华永泰(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杨超平律师担任涉嫌袭警案被告人陈某某一审、二审以及重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在侦查前期还会见了陈某某一次并指导他妹妹以亲属辩护人的身份进行逮捕必要性辩护盛世中的蝼蚁。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了情,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陈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袭警案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面镜子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案为镜,可以兴法治。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今天发生的事,明天就将成为历史。每一个袭警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面镜子,处理得当可以成为公安机关改进执法、与时俱进、回应公众期待的动力。 本次袭警案的发生,任何接处警人员都没有具体意义上的过失,均不具有可追责性。本次辩护,也不应视为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挑衅,只是善意的期许。 我们注意到,本案报警内容为报警人称被对方殴打。也注意到对于陈某某报警一案的处理结果是经调解,双方纠纷已平息。庭审中,陈某某也表示并没有就本次被殴打一案进行调解。这个也容易理解,因为调解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而陈某某被殴打一案事实并没有查清。或许,真的调解平息了。那同样,在调解时陈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我们的司法应当认定该调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确认其无效。 这恰恰是本案深层次的起因,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消极执法的倾向。其他执法部门这个问题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因为执法行为都是由人来行使,而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个人来说是如此。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也是公安机关执法安全的巨大隐患。海恩法则表明一起重大事故背后一定有若干起一般事故,更多的轻微事故以及事故隐患。如果普遍的隐患不引起系统性重视,类似的袭警案件则一定还会发生。二、轻微肢体冲突是执法隐患的重灾 轻微肢体冲突和伤害类报案的接处警及后续的处理,恰恰是重灾区。至少可以体现在互殴泛化和一方抵赖时办案单位消极平息事件两个方面。中国的老百姓很难,难在你碰到问题时很可能无所适从。当你被打的时候,能不能还手和反抗。这本来不是问题,可是当你本能地还手,很可能就面临互殴的非难。2023年5月的高铁掌掴事件和去年发生在法庭庭审后的邓庆高律师被涉嫌互殴事件就是典型。 不还手,报警求助。这本来应该是最理性的做法。可是,也未必能行。如果缺乏旁证且对方抵赖,时我们将面临着谎报警情似的盘问。 本次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未发生打架事件,规范的说法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打人事情的发生”。因为,按那个逻辑,那就是陈某某报假警、扰乱公共秩序。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陈某某在接处警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陈某某报警被打,对方否认打人了。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对方抵赖,另一种是陈某某谎报警情。当然,从证明的角度讲,很可能先入一种两难。谎报警情得事情确实发生过,但谎报被殴打的警情毕竟是极其少数,现实生活中打人后抵赖的毕竟是绝对多数。警方盘问和查证的重点,当然应当更倾向于是对方当事人王某涛。因为报警求助,要求查处对方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对方道歉。瞬时,面临着涉嫌谎报警情得对待,绝大多数人都是会心存不满甚至是难以接受。陈某某后期躺地上和准备跳湖自杀,正是这种不满和无奈的表达。三、瞬时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执法行为司法化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瞬时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和调查取证方向的偏差。谎报警情的概率毕竟微乎其微,如果确实是谎报警情,还可以依法作出处罚。不要说经常面对此类警情得执法人员,就是普通老百姓心里也能判断个大概。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将查证重点放在对方当事人王某涛身上,本案的发生绝对大概率能够避免。因为王某涛实质是变相指控陈某某谎报警情,警方围绕这个问题深入询问王某涛就能发现破绽。 2023年5月31日我姐姐在浙江嘉兴某办公室被公司老板的儿子郑某殴打后,对方到了派出所也否认有殴打行为。我是当场质问他,照你这么说,是我姐报假警了。他说我没那么说。我接着问,你说你没打我姐那不就是说我姐报假警了。接着他就愤怒了,在那骂我:“我说你姐报假警了,你恬不知耻。”然后,我接着说,搞人身攻击,你这就不对了吗。当郑某面对我的质问表现出愤怒的时候,是个人心里都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这个案件自始至终他都没有在笔录中承认打人了,现场的旁证也都是说听到了争吵。后面公安机关还是对他作出了处罚。 执法行为应当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面对举报类的警情,自然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调查取证方面,不能因为一方不认就想着将调查取证的方向迅速转移以平息事态。这种现象,我把他称为执法行为司法化。就是赋予报案人过高的举证责任,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只是本案是缩微版本的。四、放大版本及极限版本的执法行为司法化 为便于理解执法行为司法化及其危害,下面我讲一个放大版本的和一个极限版本的执法行为司法化的事件。 放大版本:一个是2025年10月2日-12日期间本律师在亲戚乐某、乐某某家被跟踪式窃听。10月12日乐某某儿子乐甲在他叔叔也就是我姐夫乐某客厅窗外发现可疑人员同时在客厅窗户上发现一录音器。经查看录音数据,发现窃听时间从10月2日-10月12日共陆续持续约20小时,窃听地点游离在乐某和乐某某家之间,系跟踪式窃听。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对现场附近一处监控进行了调取,对我方提供的可疑人员做了简单的表演式询问,然后以我方指向的可疑人员不知情为由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复议后,复议机关也维持了该终止调查决定。经过诉讼,撤销了该复议决定和终止调查决定,重新调查后认定就是我方指向的可以人员所为。 没有违法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而不是报案人要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理由撤销。目前我方正在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构成滥用职权。 极限版本:极限版本的执法行为司法化就是2019年轰动全国的操场埋尸案,2003年包工头杜少平将监工教师邓世平杀害并连夜埋尸操场。这个案件知情的普通人均认为是故意杀人案,可是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一直按失踪处理。直到扫黑除恶才真正实现刑事立案和追责。五、如我在诉与如我在报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在本次接处警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公安机关存在将执法行为司法化的过错。依法理,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袭警案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面镜子,公安机关也应当反思、总结、改进和提高。作为个人,我相信陈警官警官内心深处也在反思。我回公安机关的时候,也有人问我,为啥我们办案都成了这样,只要有还手就是劝调,否则就定互殴。只是这个反思,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人层面,更应当上升到公安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 首席大法官提出如我在诉的口号,这就是法院系统整体的价值追求。同理,如我在报也应当成为公安系统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指引。如果接警人员能够更多地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理解报案人的想法和感受,我想类似于本案的袭警绝对大概率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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