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致抚州中院王琳法官
法的门前:致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琳法官之前我方通过信访要求抚州中院就26-48号行政终审判决按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昨天(9月28日)王琳法官当面给了我方答复,大意是你们认为我对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我们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孝岗派出所构成滥用职权,这是我做出的判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对你方提供的东乡分局8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采信的理由如下:一是被处罚人侯某还在起诉期(6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这是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重新调查处理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能用来证明原终止调查决定违法。对这个答复,我做如下回应:第一,我方认为还在起诉期内不影响证据效力,行政处罚一经做出(含送达)即生效,侯某起诉不影响该证据效力。即便法院认为尚在起诉期效力存疑,那么你们要做的是中止审理而不是不予采信。对第二点,实际上你是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作出一个限缩解释,法院责令被告重新调查后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除外。实际上你是没有权利做这么个限缩解释的,这也不符合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伦理。另外,这份证据也不是我方指控孝岗派出所构成滥用职权的根本性证据,只是一种补强性证据。该证据证明目的二审庭审中我也明确:1.经过前期调查孝岗派出所应当明确侯某兵有重大作案嫌疑,2,这个处罚决定从根本上否认了我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可能。拿掉这个证据,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也足以明确上述两点。原审庭审中我明确指出终止调查意义上的没有违法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考察全案证据特别是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员从巷口进出的时间与录音数据起始、结束时间高度吻合,如果所谓的“没有违法事实”成立则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我方找了侯某兵同款车和几个人演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侯某兵等人。在一审双方发问阶段,我也明确问被告,这个录音器是不是我自己安装的,被告回答,我没那么说。对于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的问题。论涂辉光涉嫌滥用职权:是他胆大妄为还是我被害妄想好一个证据不足,这是万能的挡箭牌。实际上这里面隐含了一个逻辑,那就是证明标准由我把握。抚州中院好像这个套路玩得还挺溜。我另一个案件狭义彩礼认定为29万而非29万8。抚州这边的习俗彩礼以8000末尾,对方否认就应当考虑适当的举证责任动态转移,这个有疑问吗?有证据证明对方当庭做大量虚假陈述,我方媒人(跟双方都沾亲,只是跟我方更亲一层)出庭做证,对方媒人在录音中也认可,我方也申请查询对方的存款明细用以印证我方的给付明细(你们予以了拒绝) 。为此,我曾经想过给老家发明一个成语“录音订婚”。因为彩礼肯定还是要谈的,可闹掰了说不清楚怎么办,恐怕以后谈亲事录音会成常态。放在今天录音几乎没有成本和门槛,只要多长点心眼就行。我们江西经常出新成语,历史上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等,如今有指鼠为鸭,提灯定损等。没准,哪天录音订婚成了一个新成语。有网友说还是不要解放台湾了,我们还是先解放江西吧。另外,这个案件我意外发现了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5项是个休眠条款。我下定决心激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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