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法院未批准申请收集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五)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申请调取证据被法院驳回,就一定可以再审,实际上该项再审事由有严格适用门槛,只有满足全部要件才符合再审条件。那么,以“法院未批准申请收集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情形有哪些?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典型情形1.申请调取的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而非次要补强证据拟调取证据直接决定案件核心事实,比如借款资金流水、不动产登记档案、合同备案材料、对方银行账户记录、行政机关保存的原始卷宗等。缺少这份证据,案件基础事实无法查清,裁判结论有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如果只是辅助、间接、佐证性材料,即便未调取,一般不构成再审事由。2.证据属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的范围该类证据通常为国家机关保管档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或代理律师凭自身权限不能调取。例如公安、市场监管、社保、不动产登记部门保存的档案,银行内部账户交易记录。主观上嫌麻烦、不愿自行取证,不属于客观不能收集。3.原审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书面写明:证据存放单位、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并附上证据线索。口头申请、逾期申请,一般不能作为再审理由。卷宗内留存申请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记载等书面留痕,是该项再审的关键基础。4.法院无正当理由直接不予准许,未开展任何调取工作,且未充分说理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没有对申请理由、证据价值进行实质审查,简单粗暴驳回取证申请,也没有在裁定、庭审笔录中说明不予调取的合法理由,直接导致关键事实缺失,作出错误裁判。5.驳回取证申请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如果调取该证据后,极有可能推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改变原判决结果。若即便调取该证据,也不会改变案件结论,一般不会启动再审。二、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实务高频踩坑点)1.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没有证明价值;2.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调取,不属于客观不能收集;3.原审仅为口头申请取证,没有提交书面申请书,卷宗无任何记录;4.提交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法院依法驳回;5.申请书中证据线索模糊,无法定位证据(仅主观猜测存在该证据,无任何线索);6.法院虽驳回申请,但当事人仍有其他替代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影响基础事实认定;7.法院已经开展调查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查到证据(不是法院拒绝调取);8.原审未申请调取,等到再审阶段才首次提出取证申请。周军律师提醒,提交再审材料时,务必将原审《调查取证申请书》、送达凭证、庭审笔录复印件作为核心证据一并提交,证明原审已经依法书面申请。缺少书面申请留痕,该项再审理由大概率直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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