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坚 发表于 2026-7-1 15:36:41

请求检察院对谭国坚案件依法提请抗诉

                     申请抗诉书
申请抗诉人:谭国坚
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7年4月8日
身份证号:440683197704083033
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九长岗村27号
申诉事由
申诉人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前述裁判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90万元。
申诉人认为,本案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根本性错误、定罪证据严重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枉法裁判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抗诉纠错法定情形,属于典型冤错案件。现依法向贵院提出刑事申诉,恳请贵院立案复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请求
1. 依法立案复查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核查(2019)粤06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2020)粤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2. 依法确认原审对申诉人的定罪量刑无充分事实依据、无合法证据支撑,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3. 依法撤销(2019)粤06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4.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390万元的全部错误刑罚判项,消除错误刑事追责记录,恢复申诉人人身自由、合法财产权益及个人名誉;
5. 依法对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环节存在的违法取证、选择性办案、程序违规、枉法裁判等违法线索开展检察监督、立案核查并依法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审理及生效判决基本情况
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粤06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相关罪名,最终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90万元。
申诉人坚决不服该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错误、量刑畸重,遂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粤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本案裁判文书已依法生效,申诉人长期坚持申诉维权。纵观全案卷宗及审理全过程,本案无完整合法定罪证据、无真实犯罪事实支撑,原审以存疑事实、瑕疵证据对申诉人处以重刑、巨额罚金,属于典型的错判、误判,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二、原审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应当再审、抗诉的严重错误
(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核心定罪事实纯属主观推定
1. 原审据以定罪的涉案行为、涉案情节、主观故意、利益输送、违规履职等全部核心定案事实,无直接书证、物证、银行流水、赃款赃物、客观记录予以佐证,全部定案依据仅为言辞推断、主观臆断,无客观事实支撑。
2. 申诉人原是广东视论坛网站站长,广东视论坛义工团团长,2017年申诉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委托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监督三水区乐平镇镇政府处置新力加厂事宜。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全部履职行为,均属于正常公务履职范畴,系依规依矩开展工作,不存在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谋利、违规违法的犯罪行为。
3. 原审法院刻意混淆正常履职行为、工作瑕疵、行政履职风险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将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普通履职行为,强行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属于根本性、颠覆性事实认定错误。
(二)全案定罪证据严重不足、相互矛盾,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依法应当适用疑罪从无
1. 本案无闭合完整的证据链,定案证据单一、零散、相互冲突,大量关键定案细节无法相互印证,属于典型证据不足、存疑定罪。
2. 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选择性取证、片面取证情形,仅收集对申诉人不利的入罪证据,刻意遗漏、隐匿、不予调取能够证明申诉人无罪、无获利、无主观过错的关键证据。
3. 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排除瑕疵证据、矛盾证据、存疑证据,违法将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作为定案及重判依据。
4. 在全案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原审未适用《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核心原则,反而对申诉人重判八年有期徒刑、千万罚金,量刑极度严苛、明显失衡。
(三)原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定罪量刑畸重、罪责刑严重不匹配
1. 申诉人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具备原审判决认定罪名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原审定罪适用法律错误。
2. 原审对本案行为性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评价完全错误,错误将行政履职瑕疵升格为刑事犯罪。
3. 本案无实际危害后果、无实际非法获利、无徇私枉法的实质情节,即便按照原审错误认定,也远不足以判处八年重刑、1390万元巨额罚金,该判罚远超同类案件正常量刑区间,属于量刑畸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四)案件侦诉审全过程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剥夺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1. 侦查阶段取证程序不规范、不全面,无罪证据不予收集、关键证据固定缺失,取证程序违法。
2.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明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违法提起公诉,未尽法律监督审查职责。
3. 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申诉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关键证据未实质当庭质证,庭审流于形式,无法查清案件真实事实。
4. 二审未开庭实质审理,未纠正一审事实错误与证据瑕疵,未履行二审纠错职能,机械维持错误原判,程序严重违法。
5. 本案审理过程存在人为干预、选择性司法、刻意入罪的重大嫌疑,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再审监督情形。
6. 三水区公安分局刑警冯韵兴等人,三水区检察院检察官黄荣荣等人,三水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韬等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唐毅军等,利用职权为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涉案当事人、权属所有人、充当保护伞。冯韵兴、黄荣荣、李韬、唐毅军、等人利用职权隐瞒了新力加𠂆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涉案当事人、权属所有人的犯罪行为并且利用职权将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权属所有人犯的罪嫁祸给我。
7. 2018年新力加厂发生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涉案当事人、涉案权属所有人、至今没有归案一直逍遥法外。在事实证据面前请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冯韵兴、黄荣荣、李韬、唐毅军、等人为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当事人、权属所有人、充当保护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涉案当事人、权属所有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为我案件提请抗诉。
8. 一审二审法官定我罪唯一所谓的证据,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是没有经过双方庭审质证的,是办案人冯韵兴自己编造捏造虚假证据,事实上是没有证人的。开庭前我和我的律师已经2次书面向三水法院申请案件唯一所谓的,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案件唯一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然而三水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下驳回了我们的合法申请,同时三水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下找不到证人出庭作证所以现在一审二审法官认为我犯罪的证据是没有经过双方庭审质证的。
9. 办案人员存在在办案过程对我刑讯逼供,办案人员利用患有艾滋病人员李广对我刑讯逼供,详见我的控告状。
10、由罗炳照本人提交的他与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签订新力加厂,土地、厂房、租用合同,本书证完全可以证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从2000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实际,控制人、使用人、管理人、是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罗炳照与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签订新力加纸品厂,土地、厂房、租用合同足可以证明罗炳照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与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使用、管理、已经没有任何关联性了同时罗炳照与伊边村签订新力加厂土地租用合同于2015年到期双方签订新力加厂土地租用合同已经双方履行完毕(由尹边村出具1995年与租赁方庞志签订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租用合同证实了双方租凭关系和使用期限)罗炳照与尹边村签订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租用合同2015年到期后罗炳照是没有再与尹边村签订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租用合同所以2015年后罗炳照与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已经是没有任何关系了同时2015年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已经对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已作征收,2015年至今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实际权属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法人、当事人、就是乐平镇政府,所以两审法官认为我受罗炳照委托管理新力加厂的认定认为是错误的。由三水区乐平镇城建水务局出具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权属所有人、权属证明(法定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是三水区乐平镇政府所有。以上证据表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实际,权属所有人、控制人、出租人、管理人、是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2015年至今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实际控制人、权属所有人、管理人、是三水区乐平镇政府所有。在事实证据面前两级,公、检、法、办案人员,徇私、徇情、徇法、办案,请求佛山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依法查处以上涉案人员。
11、冯韵兴、黄荣荣、李韬、唐毅军、等人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明知道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涉案当事人、权属所有人、犯罪事实,却不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犯罪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办案职权隐瞒他人犯罪并且利用职权将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所有人犯的罪嫁祸给我,造成我,家破人亡、妾离子散、一无所有、冯韵兴、黄荣荣、李韬、唐毅军、等人身为司法人员严重侵害了司法公平公正性,严重侵犯了公民,生命、财产、自由、生存权。请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冯韵兴、黄荣荣、李韬、唐毅军、等人犯罪行为,依法对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和我案件提起抗诉还我清白。
12、我的诈骗罪,我在一审庭审期间我已经对检察官黄荣荣、审判长李韬等人讲得很清楚了。别人告我诈骗他们的钱财无非就是想拿回被我骗的钱财,现在我人就在法庭里你们,公、检、法、办案人员只要将我诈骗案原告受害人找岀来我就当庭认罪了。但是检察官黄荣荣,审判长李韬,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下找不到我诈骗案原告受害人岀来。我的诈骗案是,没有人证、没有受害人、没有诈骗交易金额凭证,可以说什么证明我犯罪的证据都设有的,审判长李韬、唐毅军、等人还是判了我诈骗罪成立。检察官我需要为一个,没有原告、没有受害人、没有人证、没有物证、没有诈骗金额交易凭证、诈骗案负责任吗?
13、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水区检察院公诉人以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为由起诉我承担新力加厂民事公益赔偿。首先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不是我的,我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也没有任何劳务关系,我也没有参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犯罪行为。我也没有参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管理和经营生产活动。在这种况下我符合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当事人要求吗?我符合案件诉讼主体要求吗?我有资格代表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应诉吗?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从来没有将新力加厂,土地、厂房、工厂、交由我管理也从来没有与我做过新力加厂,土地、厂房、工厂、交接工作,别人的工厂发生污染环境案件关我什么事?我与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需要为别人的工厂承担,刑事、民事、赔偿、责任吗?请求佛山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依法查明我以上所说的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审查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查清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依法撤销我所有的罪名。
14、请求检察官到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核查罗炳照是不是2000年与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租用合同,使用期为2000年至2015年?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是不是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由你乐平镇公业发展公司,承租、管理、使用?同时到乐平镇政府核查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是不是2015年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已经对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工作?请求检察官询问乐平镇政府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从2015年开始至今是不是乐平镇政府公有资产?从2015年开始至今新力加纸品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是不是你们乐平镇政府的?核查清楚以上的问题就能确定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涉案,土地、厂房、工厂、当事人、权属所有人、是谁了,查清以上事实就能认定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应当由谁来承担了。
15、2017年7月30日我受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委托履行舆论监督责任,监督乐平镇政府处置新力加厂事宜而遭到新力加厂涉事涉案人员打激报复入狱8年被罚1390元人民币(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办案人员可以与乐平镇镇委副书记余旭锐核实)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代表了谁?代表了我们伟大的领袖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是在为党中央、国务院院、办事而我是在为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办事。你们,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党委(党组)书记不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新力加厂污染环境案和我的案件,我们伟大领袖习近平总书记一定会介入我的案件,一定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和党中央国务院第十三督查组都是在为党中央国务院为我们伟大的领袖习近平总书记做事而遭到诬告陷害的所以我们伟大领袖习近平总书记一定会为我主持公道。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基本原则,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不得定罪处罚,已定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纠正。
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应当依法受理申诉、立案复查、启动监督、提请抗诉,依法纠正冤错案件。
四、综述
综上所述,(2019)粤06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2020)粤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多项法定纠错情形。
原审对申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390万元的刑罚,无事实支撑、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生效裁判,严重侵害申诉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合法诉讼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维护法律尊严、纠正司法错误、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申诉人特向贵院郑重提起刑事申诉,恳请贵院依法立案全面复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撤销全部原审错误裁判,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小龙 发表于 2026-7-7 17:44:29

看了一下谭国坚的案件,真的感觉现在的司法很黑。

钱多多 发表于 2026-7-9 10:02:58

楼主你不知道他们都是一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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