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东乡廉政署警署在徘徊
法的门前:东乡廉政署警署在徘徊关于孝岗派出所所长涉嫌滥用职权,本案另一受害人乐珍香多次到东乡警署(分局)、廉政署(纪委)投诉和举报。廉政署口头告知,涂辉光其他违纪事项已经坐实,但终止调查构成滥用职权的证据不足(前不久,我们再次寄了详细的论证材料过去)。平心而论,要做出对一个人不利的决定,还得听听人家自己怎么解释(换句话说听听人家怎么辩解)警署2026年8月5日正式书面答复:按人家的辩解就是经过了缜密调查,依法做出决定。涂所长在审批、决策、督办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只是下面办案民警业务不熟练。那么该辩解是否站得住脚。我们来扒一扒。先不说专业水平怎么样,凭前期调查大量证据指向被窃听的违法事实存在,如果说因为其他证据缺失且嫌疑人不承认而无法做出处罚,这都能理解。终止调查,给谁都会觉得奇怪和突兀。因为即便不是侯某兵,那也有其他人作案。这个民警是谁,业务真的如此不熟练吗?主办民警魏巍,一级警司警衔,约35岁,毕业于公安院校。公开资料显示:其于2023年系看守所三级警长,之前在多个派出所及办案部门历练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也是基础执法办案民警的案头书。公安机关内部亦有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甚至规定初次从事执法办案审核的人员需要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魏巍作为具备专业背景且通过执法资格考核的资深警员,对于“终止调查”这一严厉程序性决定的适用条件理应烂熟于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终止调查的前提通常是“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然而,本案中报案材料详实,初步核查证据链完整,甚至存在多方印证,根本不符合“无违法事实”的客观情形。若真如涂所长所言仅是“业务不熟练”,那么这种“不熟练”恰恰表现为对法定程序的公然违背和对核心证据的选择性无视。更值得玩味的是,所谓“下面办案民警业务不熟练”的说辞,在行政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分工、业务生疏或审核疏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绝不能成为对外免除法律责任或改变行政行为性质的理由。行政行为的效力归属于行政机关整体,而非具体经办人个人。涂辉光作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拥有案件审批权和最终决定权,其在审批环节未纠正明显的证据矛盾,反而签发了违背常理的终止调查决定,这本身就是履职过程中的重大过失,甚至是有意为之的包庇。将责任全盘推给一线民警,试图以“临时工”式的逻辑切割领导责任,不仅是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曲解,更是对公众智商的低估。此外,廉政署本次调查结论中提到的“证据不足”这一表述,实际上正好对应了我昨天专门讨论过的行政违法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在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当中,如果一定要要求举证方提供不存在任何质疑空间的绝对确定性证据,那么任何对公权力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都将永远达不到这一不切实际的要求,最终只会让所有违法违规的履职行为都无法被追究责任。涂辉光在本次回应中为自己做出的辩解,从头到尾都不符合常识和逻辑,无法支撑其“办案全程依法履职、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核心主张,所有内容都只是纯粹从主观角度出发撇清自身责任的空口说辞。作为案件管辖的负责单位,连最基本的案件证据收集固定义务都没有切实履行,连摆在明面上的明显违法线索都刻意选择回避不去核查,那么涂辉光一方口中反复强调的“缜密调查”,自然也就成了没有实际内容支撑的无源之水、没有根基依托的无本之木。这种将主观上的故意违法包装成无心的客观工作失误,将本该由领导承担的审批责任转嫁为一线基层民警的操作瑕疵的做法,恰恰是当前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行为逐渐走向隐蔽化、复杂化的典型表现。因此,仅凭警署出具的这样一份处处避重就轻、回避核心问题的书面答复,不仅完全无法洗脱涂辉光本人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反而更进一步印证了他在面对外界监督调查时,根本没有直面问题的诚意,从头到尾都只是抱着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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