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说把司法腐败纳入打黑除恶的范畴是时代所需,是打黑除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常态化扫黑除恶,早已不只是抓捕街头的黑恶头目、打掉犯罪团伙、查封涉案资产这么简单。从专项斗争到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的治理逻辑不断深化,其中一个关键变化,就是将司法领域腐败、枉法裁判纳入重点整治范围。不少人会产生疑惑:扫黑除恶的核心不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吗?为何要把审判环节的司法腐败纳入治理视野?事实上,整治司法腐败,绝非偏离打黑主线,而是新时代扫黑除恶标本兼治的时代所需,是除恶务尽必不可少的一环 。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盘踞一方,从来不是单纯依靠暴力恐吓。很多黑恶团伙的生存逻辑,是通过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搭建“关系网”“保护伞”,借助公权力为自身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而在各类保护伞当中,审判环节的枉法裁判,是更加隐蔽、破坏力更强的隐形保护伞 。
公安侦查扎实固定证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倘若到了审判环节,有司法工作人员收受利益、刻意歪曲事实、无视法律规定作出不公裁判,那么前面所有扫黑办案的努力都会大打折扣。黑恶分子可以借由一份错误裁判逃脱法律制裁,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挽回,老百姓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就会被击穿。即便把黑恶团伙全部抓捕归案,如果司法审判的关口失守,黑恶势力依旧有死灰复燃的土壤。
很多群众容易混淆两件事:正常的二审、再审改判,与枉法裁判有着本质区别。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分歧,案件因为证据变化依法改判,属于正常的司法纠错,不能等同于司法腐败。而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是司法工作人员出于主观故意,隐匿关键证据、串通当事人、徇私偏袒一方,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这属于司法权力的滥用,也是黑恶势力最想争取的“保护” 。
最高检公开的数据直观反映出现实风险: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累计8399件,涉案10969人,其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的3689人,占比达到33.6%,是占比最高的罪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排查认定各类顽瘴痼疾问题66.4万件,其中“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相关问题43.6万件,法院系统因审判、执行违规受到处分干警达到2.4万人。这些冰冷数字背后,是司法权力被滥用的现实风险,也印证了整治司法腐败不是网络传言,而是国家直面的现实顽疾 。
把司法腐败纳入扫黑除恶整治范畴,并不是凭空提出的要求,而是写进改革文件的明确方向。《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依托司法大数据识别纠正审判不规范行为,建立司法腐败同查同治机制。202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同样强调,坚持零容忍严惩司法腐败,堵住审判权力运行漏洞 。常态化扫黑除恶,坚持“打伞破网”同步推进,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同步排查干预司法、枉法裁判线索,就是要实现“既打掉台前作恶的犯罪分子,也揪出幕后滥用权力的害群之马” 。
当然,整治枉法裁判本身存在现实难点。枉法裁判往往包裹在格式规范的法律文书之内,普通人很难分辨,只有完整调阅案卷、核查全部证据,才能发现人为篡改事实的问题。纠错追责链条较长,普通群众不熟悉司法程序,难以区分对判决不服与举报职务犯罪的边界。同时干预司法的手段愈发隐蔽,明目张胆打招呼变少,中间人传递请托的隐性干预依然存在。面对这些现实难题,单纯依靠事后查处远远不够,必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完整制度体系。
健全涉黑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打通公检法纪监部门线索互通,做到纠正错案与追究人员责任同步推进;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大填报抽查核验力度,切断外部势力干预审判的渠道;运用司法大数据对量刑异常、关键证据缺失等风险自动预警,从被动接举报转向主动排查风险;落实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对故意枉法裁判终身追责,同时区分法律认识分歧与故意违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做好线索甄别指引,区分普通不服判决与职务犯罪举报,保障群众监督权利。多重制度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压缩枉法裁判的生存空间。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一旦遭遇疑似枉法裁判,应当恪守法定维权路径。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如果手握确凿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收受贿赂、故意违背事实裁判等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职务犯罪线索,切忌仅凭主观猜测就网络定性案件。司法体系无法做到所有案件零瑕疵,但国家持续推进监督体系建设,正是为了不断压缩司法腐败空间,守护公平正义。
打击黑恶团伙是治标,清除司法领域保护伞、守住审判公正底线才是治本。常态化扫黑除恶将司法腐败纳入治理范畴,是治理思路的升级。只打掉表面的黑恶分子,不清除背后的司法腐败土壤,扫黑除恶的成效就难以巩固。
司法权力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份裁判都承载着普通人的命运与期待。把司法腐败纳入扫黑除恶治理体系,就是要做到除恶务尽,既要打击社会面上的黑恶犯罪,也要清除政法系统内部的害群之马,守住司法公正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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