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龙 发表于 2026-9-26 09:34:07

李淑梅法官,法律成了枉法者手中的橡皮泥!

李淑梅法官,法律成了枉法者手中的橡皮泥!李淑梅法官,你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我们之间,无冤无仇,素昧平生。你坐在审判席上,我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们唯一的交集。你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的佛山法院系统首届“十杰法官”,是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六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你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通过过严苛的司法考试,经历过无数案件的历练。习近平总书记曾用“橡皮泥”和“稻草人”的比喻,强调法律的刚性约束、强制要求,警醒领导干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可你于2017年6月20日签下的那份(2016)粤0605民初17619号《民事判决书》——把法律变成了任你揉捏的橡皮泥。一、你用法槌把法律揉成了橡皮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明确要求:“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你的判决书,“法律依据”部分只写了一句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第六十四条是“谁主张,谁举证”——它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标准。你没有写任何实体法依据。没有《物权法》,没有《婚姻法》——没有任何一部实体法的名称,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的序号。有评论曾经指出,当法律被任意把玩时,“神圣的法律成了权力者、执法者任意把玩的橡皮泥,法院成了违法违规者的‘帮凶’!这是对法律尊严的莫大讽刺!”你签下的那份判决,正是这句话最真实的注脚。法律是有刚性约束的。可你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这十个字,把法律的刚性变成了任你揉捏的橡皮泥。你想判多少,就判多少——不需要实体法依据。你想让谁赢,就让谁赢——不需要法律授权。你想怎么“酌定”,就怎么“酌定”——不需要向任何人交代。你把判决书当成了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二、你把《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条揉成了橡皮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你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家庭关系。按照第一百零三条,应当视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可你直接认定“共同共有,各占50%”——你把法律用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及银行按揭还款均通过被告的银行账户向银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由吴毓涛支付。按照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的份额按出资额确定——全部购房款由一方支付,该方的份额应当是100%,至少也应当远大于50%。可你直接判各占50%。 你完全不审查出资比例,完全不适用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注意措辞—— “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 。法律要求的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取得”的真实成交价款,不是委托一家评估公司估一个价格。按照第一百条,法院应当做的是拍卖房屋,然后将拍卖取得的价款按比例分割——绝不产生一笔最致命的“无能力执行的百万巨债”。可你没有拍卖,没有变卖,没有取得任何价款。 你跳过了“取得价款”的法定程序,直接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为基础强加103万余元债务,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判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把《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条,全部揉成了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三、你把“一般共有”与“共同共有”揉成了同一团橡皮泥判决书没有写实体法依据。九年多以后,2026年3月1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后答疑书》,“补”上了判决书没有写的依据。这份《判后答疑书》同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般共有”与“共同共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个按出资比例定份额,一个不分份额、不问出资。同居关系,不适用共同共有,应当适用按份共有。可你在《判后答疑书》中,同时引用“一般共有”的司法解释和“共同共有”的法律条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来“解释”同一个判决。 判决书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答疑书说“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两份文书,两套依据,出自同一法院,针对同一个案件。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份《判后答疑书》只盖了南海区法院的公章,没有你的署名。判决书是你签的名,答疑书却不敢署名——签字时是你,担责时你却让几百号人背黑锅。你把“一般共有”与“共同共有”揉成了同一团橡皮泥——让当事人连自己“凭什么”被判决都看不明白。四、橡皮泥的代价:104万债务、两年牢狱、三代人的人生你用橡皮泥捏出了一份判决——没有实体法依据,没有“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没有依法分割。判决书认定全部购房款均由吴毓涛支付,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按出资额确定份额,吴毓涛的份额应当远大于50%。按照第一百条,应当拍卖房屋分割价款——绝不产生一笔最致命的“无能力执行的百万巨债”。可你跳过了这些法律。你用橡皮泥捏出了103万余元债务。这笔凭空制造的债务,又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前提。一个不偷不抢、不霸不占、不讹不诈的公民,因此失去两年自由,被送进广东省番禺监狱。一个92岁、70多年党龄的老父亲,被家人骗说“儿子出差了”,独自扛起照顾神志不清妻子的全部重担。一个88岁、30多年教龄的老母亲,归来时已认不得儿子。一个在成长关键期失去父亲陪伴的孩子,变得沉默寡言。你用橡皮泥捏出的不是一份判决——你捏碎的是一个家庭三代人的人生。五、法律不是橡皮泥——法律是铁轨,是准绳“法律就像是铁轨”,一旦偏离,就会脱轨。“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民事枉法裁判罪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你的判决造成103万余元损失——远超立案标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已经为把法律当成橡皮泥的人准备好了惩戒制度。六、结语:请把橡皮泥变回法律李淑梅法官,九年多了。你签下的那份判决,没有写实体法依据。你对当事人的追问,至今没有正面回答。你的判决书与答疑书,至今自相矛盾。你跳过了《物权法》第一百条,凭空制造了103万余元债务,然后用“拒执罪”夺走了我两年的自由。你把法律揉成了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可法律不是橡皮泥。法律是铁轨,偏离就会脱轨。法律是准绳,断了就会失去方向。请回答那个被追问了九年多的问题:(2016)粤0605民初17619号判决——判我承担104万元债务及不断累积的利息,并以此追究我“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实体法依据,到底是哪部法的哪一条?有,请指出来——第几页、第几行、哪部法、哪一条。没有,请承认——你把法律揉成了橡皮泥。可橡皮泥捏不出正义,只能捏出冤假错案。请把橡皮泥变回法律。吴毓涛(刑释、维稳名单人员)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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