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谭国坚 发表于 2026-9-24 15:25:06

落马官员倒了:他们手里的冤案谁来翻?——反腐不能只打“老虎”,更要清“旧账”

近期,黑龙江省原公安厅厅长毕宝文被开除党籍。通报中的措辞令人触目惊心:“贪婪腐化、执法犯法,将公安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几乎同一时间,四川省原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叶寒冰也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他利用担任温州、杭州、四川省公安系统要职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位省级公安厅“一把手”相继落马,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然而,当我们为一个个“大老虎”被查处而拍手称快时,一个更为深沉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些官员利用职权干预的案件,那些可能被扭曲的正义,是否也得到了同样的关注与纠正?仔细审视这些落马通报,“案件处理”四个字反复出现。毕宝文将公安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案件处理上为他人谋利;叶寒冰则被明确指称“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更早之前,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的判决书同样载明,他“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干预医药、金融等民生领域正常经济活动”。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权力的阴影下,有些案件的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与法律,而是基于利益与关系。当一省公安厅厅长级别的官员将手伸向具体案件时,造成的伤害是双重的:一方面,他收受了贿赂,破坏了职务廉洁性;另一方面,那些被他干预的案件中,可能有人蒙受了不白之冤,而真正的受害者却得不到正义。腐败官员落马,固然大快人心。但如果那些因腐败而被扭曲的案件得不到纠正,正义就只完成了一半。从数据上看,司法机关在纠错方面并非毫无作为。202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778件,法院审结471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1.1%。车某等3人因强奸、故意杀人、伪证案被判刑而持续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案缺乏关键证据,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无罪。同年,法院审结涉侦查、起诉、审判等国家赔偿案件6865件,并回溯错案成因、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前端预防。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生得到挽救,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得到慰藉。然而,与反腐通报的密集程度相比,冤假错案纠错的报道确实显得稀少。 一个省部级官员落马,往往能占据各大媒体头条;而一个被该官员干预的案件得到纠正,却很少获得同等关注。这种报道上的不对称,产生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仿佛反腐是政绩,纠错是“麻烦”。更为关键的是,许多冤假错案的纠正,恰恰依赖于腐败官员被查处后,其干预过的案件被重新审视。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中,侦查人员张某等人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利用刑事手段打击另一公司,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法查处,并监督撤销原案,张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这种“查腐必查案”的做法,正是百姓所盼。对普通百姓而言,一个远在天边的厅长落马,固然说明中央反腐有力,但与自身命运息息相关的,是那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如果一个公民因为得罪了某个有“关系”的人,而被公安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立案侦查,甚至被判刑入狱;多年后,那个曾经为其“对手”撑腰的公安局长因腐败落马了,但这个公民的冤案却无人问津——这种情况下,反腐的成果如何让百姓真正感受到?老百姓盼的,不仅是腐败官员的落马,更是切身冤屈的平反。落马通报中的“巨额财物”是抽象的,而一个人失去的自由、名誉和家庭,却是具体而沉重的。法治社会的建成,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是对腐败的零容忍,二是对错误的零容忍。反腐败解决的是“不敢腐”的问题,让掌权者不敢以权谋私;纠错机制解决的是“不敢错”的问题,让司法者不敢枉法裁判。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反腐不纠错,结果可能是:腐败官员落马了,但他造成的冤案依然存在,受害者依然在申诉,法治的公信力依然在被消耗。令人欣慰的是,制度层面的纠错机制正在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完善刑事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已监督撤销涉企刑事案件涉及3000余人,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资金26亿余元。这些动作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权力不能乱用,用了就要被追究;案件不能乱办,错了就要被纠正。毕宝文、叶寒冰们的落马,是反腐败斗争的胜利。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此。每一个被腐败官员干预过的案件,都是一颗埋藏在法治地基下的定时炸弹。 它们可能暂时沉默,但终有一天会以更剧烈的方式爆发。我们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在查处政法系统腐败分子的同时,能够下同样的功夫、用同样的力度,去系统排查这些官员经手或干预过的案件, 对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让腐败者付出代价,也让蒙冤者得到清白。 这才是完整的正义,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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