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秋莹 发表于 2026-9-22 12:07:20

最高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再审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再审实务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当事人最常用的再审事由,也是通过率相对较高的法定理由。但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存在严重误区:只要原审没交的材料,都是再审新证据。那么,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再审情形有哪些?一、法定四类再审“新证据”情形根据审判监督司法解释,只有以下四类证据,才属于法律认可的再审新证据,因自身疏忽、遗忘、不懂法未提交的材料,一律不算新证据。1. 原审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一审、二审开庭前就已经真实存在,并非事后伪造、补做,但当事人在原审阶段受客观条件限制,完全不知道该证据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偶然发现、调取获取。典型案例:第三方留存的档案、公安卷宗、工商内档、多年前的隐蔽书面协议、转账流水等。2. 原审已发现,但客观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时当事人明知该证据存在,但因证据掌握在机关、第三方手中,个人无法调取;或曾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未调取、未准许,导致原审未能提交。核心要点:非主观不愿交,而是客观交不出,属于法定新证据。3. 原审结束后,新作出/重新作出的专业意见类证据原审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存在瑕疵,原审庭审结束后,原机构或权威机构重新鉴定、重新勘验,得出与原审完全相反的新结论,可以推翻原审事实认定。4. 原审已提交、但法院未质证未认证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原审已经按时提交关键证据,但法院无故未组织质证、未予以审查认证,直接遗漏关键材料。该类证据视为再审新证据,可以据此申请再审。二、“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法院审查标准仅有“新证据”还不够,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明效力。司法解释明确标准: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满足以下情形即符合再审条件:1. 直接否定原审核心事实:如否定借款事实、否定欠款金额、否定侵权因果关系、否定违约责任;2. 直接改变裁判结果:一旦采信该证据,原判判决金额、责任划分、胜负结果将完全改变;3. 属于案件关键要件证据,而非辅助、细微、无关的补强证据。仅能微调细节、不能改变核心事实、不影响判决结果的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三、通常不认可的“假新证据”1. 原审自己持有、因疏忽、侥幸、不懂法故意或过失未提交的证据;2. 原审可以轻松调取、完全有能力提交,却怠于举证的材料;3. 判决生效后,单方补签、补做、事后制作的证明、协议、证言;4. 仅能证明情绪、细节、次要瑕疵,无法改变裁判主结果的辅助证据。以上全部不予认定为再审新证据,以此申请再审会直接驳回。四、时效特殊规则以新证据申请再审,不适用判决生效六个月普通起算点,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如果逾期,仍会彻底失权。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新证据的核心判断逻辑:客观新发现、客观取不到、事后新结论、原审未认证。同时必须能够推翻原审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务必严格对照法定情形,避开“假新证据”误区,精准提交合规材料,才能顺利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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