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雨 发表于 2026-9-22 10:30:19

论涂辉光涉嫌滥用职权:是他胆大妄为还是我们被害妄想

前言:没有任何证据否认报案事实的前提下终止调查实际就是故意混淆“没有违法事实”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概念。叠加故意遗漏关键客观性证据不予调取和敷衍式审讯违法嫌疑人侯某兵等人,足以表明系以办案名义行包庇之实。重新调查后坐实侯某兵违法亦是对前期终止调查构成滥权的指控。一、案件概况二、终止调查语境下没有违法事实的法律内涵三、孝岗派出所做出案涉终止调查决定足以认定为滥用职权对嫌疑人员审讯时间表格(依据派出所提供的笔录而制作)四、涂辉光不是水平差、而是胆子大(一)客观上发生了什么,直接上图现场概况(我们自己制作)(二)孝岗所做了哪些调查(三)哪些证据该收集没有收集(四)为啥没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用孝岗所在听证会上的解释就是“我们认为没有价值”(五)关键证据不调取是不是水平差五、反向角度说明没有违法事实是错误的六、坐实侯某兵作案进一步印证前期孝岗所明知违法事实存在涂辉光胆大妄为还是我们被害妄想有些事真的不能说出来,说出来就是颠覆大家的认知。一、案件概况我们全家被侯某兵等人跟踪式窃听,报案后警方于次日立案。我们发现被窃听时,可疑人员侯某兵、何武某均出现在现场。侯某兵察觉被发现后往附近一大型饭店内逃跑。后续警方提供的调取的监控相应的可疑人员从巷口出入的时间与录音器中的数据高度吻合。可是涂辉光所负责的孝岗派出*所以侯某兵不知情为由,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我方提出复议,东乡司法(行政复议)局以一级政府的名义做出决定认为没有监控拍摄到可疑人员安放录音器的全过程为由而认定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确已发生,故维持该终止调查决定。二、终止调查语境下没有违法事实的法律内涵什么是终止调查语境下的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出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的解释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实践中一般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者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报案。后来临川法院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撤销了该终止调查决定。我们认为综合考虑孝岗派出所的表演式审讯,遗漏重要事项(沿途监控及侯某兵的网购记录、快递记录)不进行调查和偷换概念的事实,足以证实孝岗派出所认定事实错误不是认知偏差和过失,属于故意包庇可疑人员,应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特别是经过重新调查后,公安机关认定了确系侯某兵所为兵做出行政处罚。可是抚州中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是做出案涉终止调查决定后形成的证据而认定不属于新证据故不予采信。根据立法原意,禁止被告提供做出行政行为后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并不禁止原告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所以贵院对原告方提供的关键证据不予采信是法律适用错误而且该证据不予采信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三、孝岗派出所做出案涉终止调查决定足以认定为滥用职权



对嫌疑人员审讯时间表格(依据派出所提供的笔录而制作)嫌疑人员侯某兵何志伟何文平乐燕琴俞琴何志华审讯时长34分钟24分钟19分钟26分钟48分钟119分笔录页数433333是否传唤是否否否否否
案件客观事实为2025年10月2日至12日期间侯某兵等人驾驶车辆对乐长顺家、乐有顺家跟踪式窃听累计约30小时。孝岗派出*所立案后仅调取其中一个监控,对其余沿途三个监控以没有必要为由没有调取,对侯某兵的网购记录和快递记录也以没有必要为由不予调取(复议听证过程中的原话)。对侯某兵等人审讯也仅约30分钟。考察审讯时长、是否传唤以及笔录的长短,可以发现对我方报案时在现场目睹的嫌疑人员侯某兵、何武平均为敷衍式审讯。敷衍式审讯、表演式调查以及偷换概念的事实足以认定孝岗派出所主观上是故意包庇侯某兵等人,客观上也延误了调查和增加了调查的难度并导致部分违法嫌疑人员逍遥法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要旨及评述.第一卷》第170页至171页的相关解释,认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应当从是否偏离立法目的和结果是否明显不合理等方面。孝岗派出*所做出终止调查决定明显偏离立法目的,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是指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的情况由办案部门直接结案而程序终结,其所对标的刑事诉讼法的撤销案件,考虑治安行政案件面广量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而将程序终结权下放到办案部门以节省执法资源。没有违法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而不是证据不足以认定特定得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仅凭偷换概念这一条就充分说明涂辉光是滥用职权。从司法证明的角度看,行政立案以后报案人就完成了他的举证义务,要以没有违法事实进行结案的举证责任再办案单位,需要办案单位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否定报案事实。而孝岗所在所取得的证据均不同程度印证和强化报案事实的情况下,均以所指向的嫌疑人员不知情就得出没有违法事实得结论,实际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违法事实,是故意混淆没有违法事实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得概念。上述数据直观地揭示了一个违背常理的侦查逻辑:对于涉嫌实施长达十余天、累计约30小时跟踪窃听这种需要精密策划和持续执行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核心嫌疑人侯某兵、何武平的审讯竟然分别仅耗时34分钟和19分钟,且笔录仅有寥寥数页。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除侯某兵外,其余五名关联人员均未履行法定传唤程序,仅在极短时间内进行了非正式的询问。这种“快进快出”的办案模式,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形成了鲜明反差。在正常的侦查实践中,面对此类涉及隐私侵犯、手段隐蔽且持续时间长的案件,办案人员理应对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通讯记录、作案动机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络情况进行详尽的深挖和交叉印证。然而,孝岗派出所不仅未对关键电子数据进行溯源,反而通过压缩审讯时间、简化笔录内容的方式,人为地制造了“查无实据”的假象。这种敷衍塞责的态度,绝非业务能力不足所能解释,而是典型的为了快速结案而进行的“表演式执法”。其目的显而易见:通过形式上的调查程序,掩盖实质上的不作为,从而为后续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铺平道路。涂辉光作为负责人,对如此明显的程序瑕疵和侦查疏漏视而不见,甚至予以默许,其主观上放任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昭然若揭。所有人都看到了涂辉光滥用职权,可是就是有关部门一直看不到。是涂辉光滥用职权,还是我被害妄想?四、涂辉光不是水平差、而是胆子大诚然,光凭一个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也不足以认定他是滥用职权。因为很可能是水平太差或者是允许的认知偏差。认知偏差必须被允许,否则法治就不会进步,就像小孩一定得允许他生病一样,否则他将不可能成长。要评判他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就要看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违法行为,他所领导的办案部门孝岗所又做了哪些调查、取得了哪些证据,通过这些调查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他得出了什么结论,有哪些证据没有收集,他得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又有哪些应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赢得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的原因是什么,能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一)客观上发生了什么,直接上图


以上内容来自于(2026)赣10行终48号判决书第二页现场概况(我们自己制作)



简单点说就是乐有顺发现被窃听了,基本上是人赃俱获,只是看着对方侯某兵逃跑。从录音数据看,发现已经被连续窃听数日,窃听地点游离在乐长顺家和乐有顺家。(二)孝岗所做了哪些调查



以上内容来自于(2026)赣10行终48号判决书第二、三页对嫌疑人员审讯时间表格(依据派出所提供的笔录而制作)嫌疑人员侯某兵何某伟何某平乐某琴俞某何某华审讯时长34分钟24分钟19分钟26分钟48分钟119分笔录页数433333是否传唤是否否否否否就是找受害方做笔录,象征性调取其中一个监控且向我们和法院提供手机翻拍的版本(不是直接拷贝),也表演式询问我方提供的嫌疑人员侯某兵等人。(三)哪些证据该收集没有收集现场勘验没做,关键监控没调,审讯不深入,视频追踪没做,通过关键证据录音器进行溯源和可疑人员侯某兵的网购记录、快递记录没调。(四)为啥没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用孝岗所在听证会上的解释就是“我们认为没有价值”



以上来自于听证笔录,就是仅调取了一处监控。那么其他几处监控到底有没有价值?当然有,因为提供的监控中能看到嫌疑车辆,但由于拍摄视角的原因,未拍摄到车牌。而侯某兵根本不承认监控中的嫌疑车辆是他的,这种情况下,另外三个监控有没有价值?在重点嫌疑人员矢口否认嫌疑车辆为其所有,而仅调的一处监控又无法显示车牌。这种情况下其他位置的监控要不要调,是个人都应该明白。总之,发现了嫌疑车辆且无法看清车牌的情况下,重点嫌疑人又矢口否认车辆系其所有。这时候沿途其他监控当然应当收集。该收集证据的没有收集,这不是滥用职权是什么?(五)关键证据不调取是不是水平差关键证据不调取,是不是水平差我敢说,绝对不是。派出琐不是刑大,调查水平可能会不足,这个问题我不是没考虑过。作为侦查专业科班出身又长期从事侦查破案的我对录音数据进行了梳理,页察看了周边现场,就本案的重点时间段以及调查方向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并据此形成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了办案人员。





以上图片来自于听证笔录,孝岗所确认收到我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然而,面对如此清晰、具体且具备可操作性的侦查指引,孝岗所不仅未予采纳,反而以“没有价值”为由,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这种“明知而不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能力不足”或“认知偏差”的范畴,而是典型的主观故意懈怠,甚至可以说是蓄意包庇。如果说是因为业务水平低导致漏查,那么在专业人士已经指明方向、提供路径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拒绝调查,这就无法再用“水平差”来洗白。这只能说明,办案人员并非“不能为”,而是“不想为”。在执法办案中,公安机关负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但在本案中,孝岗所对于能够直接锁定嫌疑人、还原作案过程的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溯源等核心证据选择性失明,这种选择性执法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利益输送或人情关系,值得深究。更为讽刺的是,当受害人一方反复强调证据缺失、要求补充调查时,办案机关却以“没有价值、综合考虑后已经全面取证”等理由推诿塞责,甚至在听证会上公然将明显的侦查疏漏辩解为“主观判断无价值”。这种将法定职责异化为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规定。综上所述,涂辉光作为孝岗所的负责人,在接到明确线索和专业建议后,未履行领导监督和审核把关职责,放任甚至是指使下属违法终止调查、遗漏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违法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无论有关部门最终是否作出有罪认定,从行为性质、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看,这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这里,“损失”不仅仅体现为物质层面,更体现为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受损。案件客观事实为2025年10月2日至12日期间侯某兵等人驾驶车辆对乐长顺家、乐有顺家跟踪式窃听累计约30小时。孝岗派出所立案后仅调取其中一个监控,对其余沿途三个监控以没有必要为由没有调取,对侯某兵的网购记录和快递记录也以没有必要为由不予调取(复议听证过程中的原话)。对侯某兵等人审讯也仅约30分钟。考察审讯时长、是否传唤以及笔录的长短,可以发现对我方报案时在现场目睹的嫌疑人员侯某兵、何武平均为敷衍式审讯。敷衍式审讯、表演式调查以及偷换概念的事实足以认定孝岗派出所主观上是故意包庇侯某兵等人,客观上也延误了调查和增加了调查的难度并导致部分违法嫌疑人员逍遥法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要旨及评述.第一卷》第170页至171页的相关解释,认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应当从是否偏离立法目的和结果是否明显不合理等方面。孝岗派出所做出终止调查决定明显偏离立法目的,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是指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的情况由办案部门直接结案而程序终结,其所对标的刑事诉讼法的撤销案件,考虑治安行政案件面广量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而将程序终结权下放到办案部门以节省执法资源。五、反向角度说明没有违法事实是错误的通过孝岗所前期的证据没有违法事实唯一可能是我方捏造事实,即我方明知侯某兵等人在附近活动而特意安排了几个人演戏,捏造被窃听的事实而报案,意图陷害侯某兵等人。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应当往这个方向进行调查兵对我们做出处理。他们没有这么做,反向说明违法事实是成立的。退一步讲,即便孝岗所怀疑我方“自导自演”或“诬告陷害”,依照法定程序,他们也必须对这一嫌疑进行查证。如果认定是我方捏造事实,那么侯某兵等人便是无辜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我方报案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立案侦查。然而,孝岗所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从未对我方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取证,更没有对我方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处罚决定。这种“两头不靠”的处理方式——既不定对方的罪,也不查我方的责,而是简单粗暴地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一关了之——恰恰暴露了其逻辑的荒谬与程序的违法。既然排除了我方“捏造事实”的可能性,那么剩下的唯一解释就是: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孝岗所选择性地无视了它。在行政法理中,“没有违法事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从未发生,或者行为主体完全不具备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而在本案中,不仅有受害人乐有顺、乐长顺的陈述,有现场发现的窃听器材实物,有疑似侯某兵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侯某兵也认可案发时间段在现场附近出现过且对出现的原因做出明显不符常理的解释,更有连续多日的录音数据佐证。这些证据链条虽然因警方的不作为而未能形成闭环,但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指向违法事实的存在。孝岗所将“证据不足”强行等同于“没有违法事实”,是对法律概念的肆意篡改。证据不足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继续侦查、补充证据,或者在确实无法查清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而非直接否定违法事实的存在。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实质上是利用办案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为违法者开脱,为失职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此外,从常理推断,若真如孝岗所所言“没有违法事实”,那么侯某兵等人在被传唤后理应理直气壮地要求警方严惩诬告者,并索要相应的名誉损失赔偿。但现实情况是,侯某兵等人在极短的审讯后便安然离去,未对我方提出任何反诉或控告。这种反常的沉默,进一步印证了他们心虚的事实,也侧面反映了孝岗所终止调查决定的非正义性。因此,从反向逻辑来看,孝岗所未能证明我方“捏造事实”,也就无法支撑其“没有违法事实”的结论。这一逻辑悖论不仅揭示了终止调查决定的草率与武断,更深刻地说明了涂辉光及其领导的孝岗所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他们不是在追求真相,而是在制造一个看似合法的“无案”假象。这种对法律程序的操纵,比单纯的侦查失误更为恶劣,因为它直接侵蚀了法治的根基,让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产生深深的疑虑。六、坐实侯某兵作案进一步印证前期孝岗所明知违法事实存在2026年7月2日东乡分局重新调查,由于相关监控已灭失,故查询侯某兵的淘宝订单发现案发时间网购了录音笔。侯侯某兵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8月16日东乡分局对其行政拘留6天。进一步印证了前期终止调查是滥用职权。这一后续的处理结果,如同一记响亮的耳光,彻底击碎了孝岗派出所此前所谓“没有违法事实”的谎言。东乡分局在重新调查后,仅通过查询淘宝订单这一基础侦查手段,便锁定了关键证据——案发期间侯某兵网购录音笔的记录,并促使侯某兵承认了违法事实,最终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这一结果极具讽刺意味地证明:查明本案真相并非什么高不可攀的技术难题,也不需要动用多么稀缺的司法资源,只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最基本的责任心和遵循常规的侦查逻辑即可。然而,正是这样简单、直接且成本低廉的调查路径,在2025年11月孝岗派出所办理此案时却被刻意回避。当侯某兵的网购记录、快递信息明明触手可及,当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嫌疑车辆的活动轨迹,孝岗所却以“没有价值”为由拒绝调取。如今东乡分局的成功破案,反向证实了孝岗所当时的不作为并非“不能为”,而是彻头彻尾的“不为”。如果孝岗所在初次接警时能履行哪怕是最基础的核查义务,调取一下嫌疑人的网络购物记录,本案早在2025年底便可水落石出,何须受害人历经近一年的奔波、诉讼与控告?更令人深思的是,东乡分局的处罚决定实际上确认了两个核心事实:第一,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行为人就是侯某兵;第二,该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就直接否定了孝岗派出所终止调查决定的合法性基础。孝岗所当初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要么是严重失职导致未能发现显而易见的证据,要么是明知有证据而故意隐瞒。结合前文所述的“敷衍式审讯”、“选择性失明”以及对我方专业法律意见书的无视,后者的可能性显然更大。从时间线上看,2025年11月孝岗所终止调查,2026年7月东乡分局重启调查并迅速破案,中间相隔长达8个月。在这8个月里,受害人不断申诉,法院也指出了事实认定错误,但孝岗所及其上级部门始终维持原决定,直到舆论压力和司法监督迫使其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推一下动一下”的被动执法状态,暴露出基层执法机关在面对复杂敏感案件时,往往倾向于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而非依法履职。涂辉光作为时任所长,对这种明显违背常理和法律程序的终止调查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东乡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迟到了,但它从实体上还原了真相,也从程序上印证了孝岗所前期行为的荒谬。它告诉我们,所谓的“没有违法事实”,不过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为了省事、避责甚至徇私而编织的借口。当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当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至极致,法律的尊严便会荡然无存。因此,东乡分局的处罚不仅是对侯某兵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孝岗派出所前期滥用职权行为的一种无声指控。它证明了受害人的控告并非“被害妄想”,而是基于事实的理性维权;它也证明了涂辉光等人所谓的“依法办案”,实则是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行政。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对于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权的行使,必须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与监督机制,防止此类“假结案、真包庇”的现象再次发生,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综上,正反两个方面都可以说明涂辉光构成滥用职权。背后是直接拿了侯某兵等人的好处还是受其他人指使,有待于纪委进一步核查。能够看到这的人,都是很有同理心的人,感谢。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成了沉睡条款,睡眠深度不低于正当防卫。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人,可以加我微信。为了激活沉睡条款,我们一道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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