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不止法官!侦查、检察、审判全链条失控,才是最可怕的司法之恶
很多人一直没看透法治最实在的道理: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普通人犯罪,伤害的只是个别当事人,只是一件案子。
可一旦司法公权力失去约束,伤害的就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底线,消磨所有人对法治的信任。
不少老百姓有个根深蒂固的想法,觉得司法不公,就只是法官的问题。
但冤案从来不是开庭那一瞬间才出现的。
司法是一整条完整链条:侦查打底、检察把关、审判定论。
三个环节,只要有一环权力脱缰,掺杂私心,突破程序规则,就能够制造错案、掩盖真相、颠倒黑白。徇私枉法,从来不是某一个岗位的问题,而是整条链条都存在的风险。
一、刑罚是利剑,必须要有剑鞘
刑罚,是国家手里分量最重的公权力。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严重的甚至会剥夺生命。
正因为权力如此沉重,刑罚权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套上制度的约束。
很多人简单理解,司法就是用来惩罚坏人的。
可真正的法治逻辑是:打击犯罪是责任,约束权力才是底线。
犯罪只是少数人的作恶。不受约束的刑罚权,会让每一个普通人都处在风险当中。今天可以用来对待嫌疑人,明天就有可能落到任何一个普通人身上。
程序不是走形式,它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防火墙。
约束刑罚权,不等于纵容犯罪。
只有严格依照证据、守住程序得出的处罚,才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为了快速定案就放宽证据、简化流程,短期看着是惩治了坏人,长远只会透支司法公信力。
宁可放过存疑的嫌疑人,也不能没有依据就定罪。这不是纵容,是法治的底线。
二、侦查环节:案件源头,也是枉法的源头
刑事案件的根基就在侦查阶段。源头一旦歪了,后面想要纠错,阻力会非常大。
侦查人员的徇私枉法,主要分两类:
1、刻意构陷,把无辜的人硬拖进刑事程序
明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不构成犯罪。却选择性收集证据,刻意隐匿无罪线索,拼凑案情,强行固定口供。
不该立案的强行立案,不该侦查的强行侦查,把清白的普通人硬拉进追诉流程。
2、刻意包庇,有案不查、有罪不究
手里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本该依法追查追责。却碍于人情私利,压案不查、中断侦查、搁置案件、降格处理。
该立案不立案,该抓捕不抓捕,该调查不调查。表面看是办案拖沓,本质就是消极不作为的枉法行为。
侦查一旦枉法,真相从一开始就被掩埋。
三、检察环节:守门人失守,披着合法外衣的不公
检察院本是司法的把关关口,本该纠错防错。但检察环节的枉法,往往裹在合法流程里面,最难分辨。
1、证据存疑,依旧强行追诉
卷宗疑点重重,证据互相矛盾,达不到起诉标准。却刻意忽略这些漏洞,强行批捕、强行起诉,把问题重重的案件推向法庭。
2、罪证确凿,刻意放水放纵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理应从严处理。却利用审查起诉的权限,降格处理、不起诉、撤诉,放任犯罪逃脱法律制裁。
3、监督缺位,对违法办案视而不见
面对侦查阶段非法取证、程序违规,本该依法纠正、退回补充侦查。却选择视而不见,默许问题案件继续往下流转。
检察枉法最可怕的地方,就是用合法的流程外壳,包装不公正的结果,让当事人有冤无处说。
四、审判环节:最终定局,显性与隐性的双重枉法
审判是案件落锤的最后一关,手握裁判权力,一旦突破底线,直接把错误结果定死。
1、显性枉法:直接颠倒黑白
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抛开事实和法律,人为操控判决结果。
2、隐性枉法:凭空创造定案事实,是申诉人最容易踩的坑
不少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写得规规矩矩,全部依托卷宗证据。
可到了“本院认为”部分,凭空冒出卷宗没有、庭审没有、没有经过质证的关键事实,直接拿来当作定案的依据。
法官可以解读法律,做逻辑分析推演,但没有权力凭空编造案件事实。
脱离证据、脱离庭审、脱离卷宗得出的事实,不是笔误,也不是文书瑕疵,就是实打实的程序违法。
用正规文书的外壳,去实现预先设定好的裁判结果,这是现实当中最隐蔽的一类枉法。
五、分清:办案失误,不等于徇私枉法
很多人维权走弯路,根源就是分不清这两者。
业务不熟、对法条理解有偏差、考虑不够周全,属于办案瑕疵、履职失误。
明明知道事实不对,明明清楚证据不足,依然刻意操作,故意突破法律底线,这才叫徇私枉法。
失误是无心之失,可以纠正;枉法是权力故意作恶,不能容忍。
能力不行是水平问题,故意枉法,就是良知和底线的问题。
六、全链条失守,才是最难翻的错案
把三个环节串起来看,道理就很清楚:
• 侦查枉法:篡改事实,埋下冤案的种子
• 检察枉法:把关失守,放行带病的案件
• 审判枉法:最终坐实,锁定错误的结果
单一环节出问题,尚且还有纠错的机会;多个环节接连失守,就会形成普通人很难撼动的固化错案。
很多人只盯着判决书喊冤,却忽略一件事:不少冤案,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被制造出来,在检察阶段就已经被放行。
七、申诉监督,就是给权力设置纠错通道
国家设立再审、申诉、检察监督制度,本质就是给失控的刑罚权留出纠错的出口。
哪怕案件已经终审生效,只要卷宗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定案事实缺少支撑,就算没有新的证据,也同样具备纠错的条件。
权力不能一锤定音,不能不容置疑。允许复查、允许纠错、允许追责,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
写在最后
比犯罪更可怕的,从来不是普通人的恶。
是不受约束、不受监督、不受制衡的司法刑罚权。
侦查可以造案,检察可以放案,审判可以定错案。
司法这柄利剑,必须入鞘。权力越大,约束就应当越严格。
一个社会的法治高度,从来不看惩治了多少人。
而是看能不能管住手中的公权力,能不能守住每一个普通人的清白与公正。
遇到不公,不要只盯着判决。侦查、检察、审判整条链条都要核查,哪里存在故意枉法,哪里就是维权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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