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孙成志利用法律武器欺压八旬农民。利用法袍当坚硬的铠甲,藐视亵渎法律,为所欲为,肆意制造冤假错案!
(2023)苏0707民初9042号案件 孙成志十一项违法事实。本人:刘克洋,电话:13151738678,现就赣榆法院法官孙成志在本案中的十一项违法违纪、枉法办案事实实名举报如下:
违法事实一:多次违规取消开庭、庭审严重迟到
事实:本案出具5份传票、6次开庭排期,无合法事由违规取消4次开庭;两次正式开庭均迟到,最长达45分钟,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
证据:开庭传票、排期文书
法律依据:《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法》相关规定,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必须准时出庭,需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违规办案应予以处分。
定性:严重违反审判纪律,漠视当事人权利、损害司法公信力,应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可考量撤职、开除;系全案枉法裁判的程序违法组成情节。
违法事实二:被告缺席拒依法缺席审判
事实:涉案两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孙成志拒不适用缺席审理规则,未依法开庭裁判。
证据:传票送达凭证、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官法》,被告合法传唤缺席应当按期开庭、缺席判决,违规程序办案需追责。
定性:故意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属严重违纪;并入全案枉法事实综合评价。
违法事实三:采信三无非法证据、拒不采信合法确权书证
事实:我方提交有权机关盖章的合法土地确权公文书证,具备法定效力;法官拒不采信,反而将无来源、无日期、无公章的三无手写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刻意选择性取舍证据。
证据:我方确权书证、涉案三无手写材料、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裁判需以属实、合法证据为依据,禁止选择性采信证据、违背证据规则办案。
定性:故意违背事实与证据规则办案,情节严重,符合撤职、开除公职裁量标准;查实徇私徇情的,属于民事枉法裁判罪核心情节。
违法事实四:错误界定案由、驳回民事起诉,阻碍司法救济
事实:信访处置文件明确本案土地纠纷属民事侵权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孙成志故意将侵权纠纷错误认定为权属争议,驳回我方起诉,制造程序空转、阻断司法救济。
证据:信访处置答复、裁判文书说理部分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法官法》,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法官需依法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诉权。
定性:故意错用法律、剥夺当事人诉权,严重违纪,应予降级以上处分;属于全案枉法裁判重要情节。
违法事实五:虚构核心案件事实、无据裁判
事实:我方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村委调查记录,足以证实合法取得案涉5亩土地承包权;裁判文书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捏造“原告未实际取得案涉土地”的虚假事实。
证据: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村委调查记录、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官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有效证据为基础,禁止徇私舞弊、违背事实裁判。
定性:虚构关键案件事实,裁判根基严重失实,属重大违纪,达到撤职、开除标准;查实徇私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核心事实。
违法事实六:刻意回避村委违法调地事实、曲解争议成因
事实:本案土地面积争议根源为村委承包期内违法调地、一地二包,该事实证据明确,但孙成志刻意回避、不予审查评述,刻意曲解纠纷成因。
证据:土地承包档案、权属证书、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应全面审查全部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不得回避违法事实。
定性:片面裁判、违背全面审理原则,属严重违纪;纳入全案枉法裁判事实综合认定。
违法事实七:颠倒证据效力、虚构承包时间事实
事实:我方1997年原始承包合同形成在先、合法有效,被告仅持有2008年无公章手写材料,形式违法且形成在后;法官颠倒证据时间及效力,错误认定被告承包在先。
证据:1997年承包合同、被告手写收据、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法》,原始书证证明力优于后期非正式材料,禁止主观臆断、错误认定事实。
定性:违背基本证据规则、故意错认事实,严重违纪,可予撤职处分;是民事枉法裁判罪重要客观情节。
违法事实八:拒不履行调查职责,以四至不清为由违法驳回诉求
事实:我方确权证书附带官方测绘图纸,属有效公文书证,可明确地块范围;法官虚构地块四至不清,拒不向确权、测绘机构核实取证,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径直驳回诉求。
证据:土地确权证书、测绘附图、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行为规范》,法院需全面核实证据、依职权查清关键事实,不得推定事实不清驳回诉求。
定性:失职渎职、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构成违纪;作为全案枉法裁判组成情节。
违法事实九:超期办案、诱导当事人撤诉并虚假承诺
事实:办案超期拖延,孙成志主动劝说、诱导我方撤诉,口头承诺撤诉后可重新立案,恶意误导当事人。
证据:案件谈话录音(含明确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法》,禁止诱使当事人撤诉、拖延办案,违规行为应予纪律处分。
定性:违规诱撤、拖延办案,证据确凿,依法从重处分;可佐证法官偏袒一方的主观枉法故意。
违法事实十:丧失中立立场、主动帮被告举证抗辩
事实:庭审中孙成志突破法官中立底线,主动为被告梳理、补充抗辩理由,协助被告对抗原告,严重破坏民事诉讼平等辩论原则。
证据: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
法律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双方权利,不得协助任何一方诉讼。
定性:严重违背司法中立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属严重违纪、应予从重处罚;是认定法官徇私偏袒、枉法办案的关键依据。
违法事实十一:故意剥夺当事人法定阅卷权
事实:案件审理全程,孙成志无正当理由拒绝我方合法阅卷、复制卷宗的申请,恶意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阻碍我方取证及后续维权。
证据:全程谈话录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阅卷司法解释、《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法》,当事人依法享有阅卷复制权,禁止无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违规者应追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
定性:故意违反诉讼法律、侵害当事人核心诉讼权利,属严重违纪;情节达标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赣榆法院孙成志,及连云港中院刘井鑫、马晓凤、陈其庆四名法官,违背司法公正、徇私枉法办案,践踏法律尊严与群众合法权益,致使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恳请纪检、检察部门依法彻查,对涉案法官予以政务处分、开除公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刘克洋
联系电话:13151738678刘克洋对实名举报事实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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