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书不满意,拒签或反复去原单位有用吗?
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满意,拒签有用吗?
信访处理意见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书面答复,其法律效力不因信访人是不是签字而改变,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程序,简单来说,你签或不签,意见书都已经生效。
反复去原单位讨说法,为什么越跑越被动?
收到不满意的处理意见后,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继续找原办理机关理论,沟通,讨说法,这种做法看起来积极,实际没有一点效果,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已经作出并送达,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这份意见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反复上门交涉,工作人员既没有权利自行推翻已作出的处理意见,也没办法启动新的审查程序。
要注意的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的法定时限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如果超过30天没有提出复查申请,你就失去了请求上一级机关重新审查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正确路径是怎么样的?
1、签收办理机关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2、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和单位不再受理,这就是法定的三级终结制度,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时限和上级审查机关,按照这个路径走,你的诉求才可能有程序保障;绕过这个路径,你的维权可能会陷入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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