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判决书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一旦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几乎不可能保证公平。但在实际的再审申诉过程,“事实认定错误”和“案件细节瑕疵”的边界,往往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有些事实我们提出来说认定错了,结果法官说是瑕疵,不影响结果。最多出一份简单的补正裁定就想草草收尾,很可能把咱的申诉请求直接挡在门外。针对这个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早已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范畴作出了清晰界定:所谓基本事实,指的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结合司法实践,我们把7类典型事实认定错误逐一讲解清楚,帮大家在申诉时精准对标,不再被“瑕疵”的说法轻易糊弄过去。第一种:定案关键事实完全没有有效证据支撑。这是最常见的一类事实错误。判决书中用来定案的关键事实,翻遍整个案件卷宗都找不到对应的合法证据,本质上是法官靠主观推测直接写进了裁判文书里。也有的情况,法院只单独采信了一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其他书证、物证或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第二种:依据伪造篡改的证据定案。对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伪造、篡改、变造的虚假证据,原审法院没有尽到基本的核查义务,直接把这份伪证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得出了完全错误的事实结论。有的案件因为原告做局,故意造成被告没出庭的缺席情况,无法质证,更给伪造证据提供空间。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这类案件不止应当启动再审纠正错误,提交伪证的当事人还应当依法受到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定案证据根本没有经过当庭质证。这种情况与上文的证据伪造经常同时出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有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合法的定案依据。很多人容易忽略一个细节:这里的“质证”,要求的必须是当庭完成的法定程序。哪怕是庭审结束之后,法官私下打电话向你询问对某份证据的意见,也完全不属于合法的当庭质证流程,依据这类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本身就不符合程序要求。 第四种: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很多当事人都遇到过这种离谱的情况:明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举证证明的事实,法官却反过来把举证责任强加到了你身上。比如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里,老人摔倒后家属向你索赔,法官要求你拿出证据证明“不是你撞的”,如果你拿不出自证清白的证据,就判决你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完全颠倒法定举证规则的操作,本身就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第五种:违法采信本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方通过偷拍偷录、侵入他人隐私空间等严重违法方式获取的材料,属于法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原审法院却没有依法排除,反而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些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取的当事人陈述也属于非法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基础。第六种:事实认定违背生活逻辑与经验法则。法官完全违背普通人的正常生活经验,作出了明显不符合常理、不客观的事实推定。比如在一些套路贷案件中,高利贷团伙起诉要求你归还1000万元借款,还说当时由出借人一次性给你的现金,所以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按照法庭实验,1000万现金约115公斤,旧钞因附着污渍会更重。无法由个人随身携带。因此出借1000万现金的说法就明显违背生活逻辑与经验法则。第七种:法院拒绝调查取证回避核心事实。不少案件的关键事实,必须依靠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或是专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才能彻底查清。但个别法官出于怕麻烦、或是其他原因,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申请直接置之不理,既不调取关键证据也不委托鉴定,甚至刻意绕开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最终在关键事实完全没查清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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