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 发表于 2026-8-26 13:24:08

警惕公权力滥用“软暴力”概念打击公民合法监督与维权

近期,社会对“纠缠式举报可认定软暴力违法犯罪”展开广泛讨论。依法打击主观上谋求不法利益、客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恶意举报,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能够遏制挟私报复、浪费公共行政资源的乱象。但现实当中,部分基层单位、个别公职人员出现概念偷换、法律工具化的倾向,随意扩大“软暴力”适用边界,把公民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正当维权行为,错误贴上“纠缠举报”“软暴力”标签,以此压制群众监督,掩盖履职失责问题,该现象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一、法律边界不容混淆:合法维权不等于违法软暴力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法定权利。法律层面认定属于软暴力范畴的纠缠举报,有严格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打击报复的故意,客观上完全捏造虚构事实,实施诬告陷害行为。 公民维权,只要基于客观基础事实,即便因个人认知局限,个别细节存在偏差,没有故意伪造材料、刻意栽赃,就不属于诬告陷害,不能归入软暴力。信访、纪检控告、司法诉讼,是国家制度设计的多元救济渠道。当公民权益遭受侵害,向多个职能部门递交材料、反复提交诉求,是穷尽合法救济途径的正当选择,是对法治程序的信任,绝非无理纠缠。把多渠道反复申诉直接等同于滋事骚扰,混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边界,违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 二、乱扣“软暴力”帽子背后,暴露懒政怠政与权力傲慢 部分公职人员热衷于将群众持续维权行为定性为“软暴力”,本质不是维护秩序,而是回避矛盾的心态在作祟。第一,当作懒政的挡箭牌。面对群众反映的真实问题,不去直面矛盾、纠错整改,不去核查举报线索,反而企图“解决提出问题的人”。随意套用软暴力概念,制造威慑效果,迫使群众不敢申诉、不愿举报,以此减少自身工作压力,逃避责任追究。畏惧的不是所谓“缠访纠缠”,而是自身履职过错、违法失职行为被持续曝光。权力本位的错误思维。少数人思想深处仍把维权群众视作“滋事者”,把公民监督当成对部门工作的“找茬”。只要群众不认同本级核查结论,继续向上反映诉求,就简单归为恶意纠缠。颠倒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应当接受人民监督的基本关系,把公权力当成维护部门脸面的工具。 三、基层权力闭环之下,重复多渠道维权是群众无奈的破局方式 现实中存在一种困境:当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就发生在基层本级,本级机构本身就是矛盾源头,指望本级纠错难以实现;向上反映又遭遇层层包庇、处置不作为。这种情况下,群众只能向纪委、巡视、检察等不同职能部门递交材料,多方寻求公道。 多次申诉、多渠道提交材料,并不是无理取闹。恰恰是因为前一轮核查处置不透明、处理结果无法让人信服,一个部门未能主持公平正义,当事人才转向其他法定救济渠道。群众的重复诉求,根源来自处置环节公信力缺失。 如果每一次核查都做到程序公开、结论经得起检验,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平对待,群众不会无端反复递交材料。把这种无奈维权污名为软暴力,相当于变相要求群众只能接受一次处置结果,不允许再向其他法定机关求助。若多途径维权都可以被定性违法,当基层权力出现集体失守时,制度设置的救济渠道就会被实际架空,普通群众的权利救济通路将被堵死。 四、坚守法治底线,严防法律概念异化为封堵民意的工具 我们坚决支持依法打击诬告陷害、借举报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检举控告环境。但必须划清打击诬告与保护监督的界限,坚决抵制把公民合法监督政治化、正当维权污名化的错误倾向。 公职人员面对群众举报控告,正确姿态应当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身没有违法违纪,就无需惧怕群众持续投诉。不能为规避追责、回避麻烦,滥用“软暴力”名义压制群众发声,这背离依法治国的初衷。 法治的根基,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受侵害之时,有渠道、敢发声、能救济。权力恪守边界,群众才无需反复奔走申诉;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多渠道维权就成为百姓在制度框架内寻找公平的最后方式。绝不能让“软暴力”这一法律概念,异化为掩盖失职、堵塞民意的工具,不能让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救济权利,被随意的标签化打压所侵蚀。

卢明 发表于 2026-8-26 18:41:19

现在的官已经不是以前的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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