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遭遇虚假诉讼,当事人和案外人分别有哪些救济途径?
虚假诉讼指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判决、调解转移财产、虚增债务、规避执行,既会侵害案件内部当事人权益,也会严重损害不知情案外人的合法利益。那么,遭遇虚假诉讼,当事人和案外人分别有哪些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遭遇虚假诉讼时,受害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可通过民事、刑事、检察监督及程序内救济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救济途径如下:一、 民事救济途径1.申请再审(针对案件当事人):若受害人是案件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书是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可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知道/应当知道虚假诉讼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错误裁判。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案件案外人):若受害人是案外人,其合法权益因生效裁判、调解书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再审程序救济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错误裁判。3.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执行阶段):若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或错误执行,受害人可作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自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停止执行。4.主张民事赔偿:虚假诉讼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受害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误工费等)及间接损失(如债权无法实现、财产被查封等损失),可在撤销之诉、再审程序中一并提出或单独起诉。二、 刑事救济途径1.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相关证据,请求立案侦查。2.提起刑事自诉: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自身财产权利,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附带主张民事赔偿。
3.申请立案监督:若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报案不予立案,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 检察监督途径受害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若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存在程序违法,或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产生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推动法院纠正错误裁判;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也可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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