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法院:分配应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传统家庭观念中,侄女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家里人”,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常由这些近亲晚辈予以照料。当孤寡老人离世后,其留下的抚恤金、丧葬费该如何分配?哪些人有参与权,份额又该怎么确定?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侄女要求分得大伯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纠纷案,法院充分考虑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情形和扶养、赡养等具体情况,结合死亡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属性,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赋予遗属范围以外的侄女适当分配抚恤金的权利,以温情司法引导社会公众崇德向善,有力推动传统孝道向新时代家风转化发展。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郭天赢 摄
图为法官走访养老院。 郭天赢 摄
九旬老人离世 抚恤金引争议
老张(89岁)与逝者张大爷、两位姐姐(均先于张大爷去世)四人系兄弟姐妹。因考虑张大爷年迈,且无配偶无子女,老张建议由自己的大女儿张某对哥哥张大爷进行照顾。
张大爷身体康健时,自己独自生活,超出能力之外的事情一般联系侄女张某协助处理。年事渐高,特别是腿脚不便后,张大爷便搬至老张夫妇楼下租房搭伴生活。其间,张大爷的生活饮食主要由老张夫妇和保姆照顾,就医、住院、配药、租房等对外事宜主要由张某操办。2023年4月至次年5月,张某在大伯入住养老院期间,以及张大爷离开养老院后租房期间,经常探望并进行照料。2024年6月,张大爷因病住院,不久后在医院终老,张某按照当地习俗为其办理遗体火化等丧葬事宜。
张大爷去世后不久,亲属们对张大爷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何分配起了较大争议。张某认为,大伯生前无配偶子女,自己作为晚辈,长期陪伴照料大伯并为其料理后事,理应获得全部抚恤金和丧葬费。张某的妹妹和表兄妹认为,老张作为张大爷的遗属,过去也一直在照顾张大爷,现在年事已高,理应多分。因协商不成,张某一纸诉状将父亲老张及其他亲属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辩理 调解消融隔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不仅涉及高龄老人、亲属纷争,而且涉及孤寡老人去世后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分配等问题。考虑到血浓于水的家族温情,法官第一时间拨通了双方当事人电话,分别听取了他们的诉求及理由。被告方认为原告为了大伯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与亲人对簿公堂让街坊邻居看了笑话;原告则认为多年照顾老人的辛苦和付出值得被肯定,据理力争。
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最大程度地还原老人生前的真实生活情况。通过询问社区工作人员、周边邻居,了解张大爷实际居住、日常起居状况和张某平日的照料细节。养老院负责人和护工也讲道:“张某不仅经常前来探望,亲自为她大伯洗头擦身,在物质上也较为用心,闲暇时还会带大伯外出旅游休养。”随着相关人员的讲述,那些隐藏在岁月里的亲情点滴一一浮现。
承办法官将调查的细节又转述给了被告。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原本剑拔弩张的对峙情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双方之间的隔阂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消融。原告松口,要求分得一半抚恤金和全部丧葬费。
参照继承规定 鼓励近亲养老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女儿告父亲、表姐告表兄妹”的庭审正式开始。除了1名被告(张大爷的外甥女)未到庭,其余7名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对大伯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且独自办理了丧事,可以分得部分抚恤金和全部丧葬费。
被告老张答辩称,女儿起诉自己,只觉得心寒。其余被告答辩称,张某不属于张大爷的遗属,根本没有领取抚恤金的资格,如果她能分抚恤金,其他表兄妹也都应该一起分。在照顾张大爷时,张某实际只是帮忙跑了跑腿,要分抚恤金,不合理。同时,被告申请两名邻居出庭作证表示,张大爷生前与老张夫妇搭伴生活,其间生活上主要由他们照顾,但也经常看到张某陪伴大伯在小区散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如何分配的问题。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规定向遗属发放的费用。区别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虽也在自然人死亡后发放,却基本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前提,不属于遗产。但死亡抚恤金具有对死者遗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的类遗产属性,故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并结合其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分配,死者相关亲属可依据特定身份共同申领。遗属的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顺位予以确定。本案中,老张作为张大爷的弟弟,属于遗属,有权分得案涉抚恤金。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虽然张某并非张大爷的遗属,但考虑其数年来对张大爷的关怀、照顾和尽到一定赡养义务的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赋予张某作为遗属以外特定人群适当分配抚恤金的权利。而老张以外的其他被告,既不属于遗属范围,亦未对张大爷尽到赡养义务,故不能分得涉案抚恤金。
综合张某对大伯张大爷的赡养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抚恤金由张某分得20%,老张分得80%。考虑到当地丧葬支出习惯,结合张某提供丧葬支出的证据,判决将丧葬费分配给张某。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解析
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分配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孤寡老年人的生存照料、医疗健康等基本养老问题逐渐凸显,亟须不断完善相应保障体系。本案裁判充分考虑张大爷生前的家庭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情形和扶养、赡养情况,适当突破遗属范围,对照顾张大爷较多的张某酌情分配抚恤金,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能以裁判指引和鼓励亲属、邻里、熟人间互助养老,推动孤寡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一是突破遗属范围,扩大领取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然而,法律对于遗属并无明确的定义,根据习惯理解,遗属即为死者生前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亦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各地对死亡抚恤金领取主体的实践操作,一般把遗属限定于近亲属范围。本案中,老张作为弟弟,自然有权分配案涉抚恤金。张某作为侄女,以及其他被告作为外甥(女),均系老人旁系血亲,均不具备分配案涉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法院突破习惯上认定遗属的范围,把死者的非近亲属张某纳入抚恤金的分配范围,必须有相应法律依据。
二是参照遗产处理规则,对特定人群适当分配。为弘扬团结友爱、孝老爱亲、扶难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允许继承人以外的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扶养或被扶养关系,分得适当的遗产。该类主体不是基于身份关系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帮助与照料。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情况下,法律赋予此类主体酌情分得遗产,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能够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体现法律对赡养老人传统美德的发扬以及立法对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予以褒奖的价值导向。同理,从死亡抚恤金的设定本意看,亲属之间亲疏关系的远近以及相互照顾的程度决定着死者离去后该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对于在死者生前已尽到事实上的扶养、赡养义务,却并非通常意义上遗属范围内的人,也应赋予适当分得抚恤金的权利。“适当分得”应参照遗产继承分配的情形,结合扶养、赡养时间的长短、方式,以及亲属间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的程度等照顾扶养情况具体考虑。本案中,结合张某数年来对大伯的关怀、照顾,法院认定其为“扶养较多的人”,最终裁判对其适当分配部分抚恤金,肯定其赡养行为和付出。
三是引导死亡抚恤金管理制度更趋合理化、人性化。本案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突破习惯上的遗属范围,向张某适当分配死亡抚恤金,平息了亲族及家庭内部纠纷,同时也对完善死亡抚恤金管理制度具有现实参考意义。死亡抚恤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管理责任和权限,当领取与分配出现争议时,相关机构可参照本案确立的规则,经过一定的认定程序,主动对“扶养、赡养较多的人”适当分配死亡抚恤金,也可以组织申领人员协商解决,避免亲属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进入诉讼,真正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同时,也可探索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生前按意愿登记或指定受益人等死亡抚恤金处理制度,结合对“扶养、赡养较多”的事实认定,对领取主体范围予以适度扩大,既可突出死亡抚恤金的财产属性,也能进一步发挥对老年人养老的作用,推动孤寡老人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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